离岸转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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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转手买卖与转口贸易是同一概念,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且货物没有进入我国一线关境。
包括:
不包括:
包括:
- 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
不包括:
- 在货物所有权未变更的情况下,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开展的有偿生产服务,属于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应计入“221000—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
- 非货币黄金的离岸转手买卖,应计入“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
- 中国居民从境外购买货物并运回境内,再向境外销售并运出境的货物,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 中国居民向另一中国居民在境内购买货物后,再向境外非居民转售货物,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 货物未发生进出境,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产生的资金收付,应计入“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