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岛公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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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岛公司税
居民纳税人 - 在马恩岛成立或管理控制中心位于马恩岛的企业为居民企业。征税原则 - 居民企业就其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马恩岛的所得纳税。
应纳税所得 - 公司税的计税基础为公司利润,正常经营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股息的征税 - 公司从其它马恩岛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适用0税率。依据个人归属制(ARI),持有“关联公司”股份的居民个人,需以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计算视同分配的股息,并就此纳税。“关联公司”指任何适用百分之零税率,未落入排除类别(如在认可的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且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居民企业。(离岸快车)
当被认定为关联公司时,贸易公司和投资公司对居民股东视同利润分配的规定比例分别为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五和百分之一百。
当股息实际发放时,适用税收抵免。此前,根据“可分配利润征收制”,股息发放前的应纳税款由公司代股东缴纳。目前按照ARI,应纳税款由股东直接缴纳。
资本利得 - 无
亏损 - 税务亏损可向前结转1年或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税率 - 除被许可银行源自存款业务的所得及其它公司源自马恩岛的土地和不动产收益须适用百分之十税率外,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其它类型所得均适用标准所得税税率百分之零。
附加税 - 无
可替代最低税 - 无
境外税收抵免 - 纳税人可抵免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收,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国外所得按马恩岛税法规定所计算的相应马恩岛税收。
一定持股条件下的股息免税待遇 -参见“股息的征税”。
控股公司特殊规定 - 无
税收优惠 - 大部分公司可享受0税率,新成立公司可享受关键员工税收减免及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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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ankuaiche.com/topic/马恩岛反避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