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在内地赚钱在哪纳税?
1、从内地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分红);
2、从内地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内地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内地使用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内地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向内地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所得;
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