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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香港公司收到“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且有关申请遭驳回或建议撤回反对,纳税人仍可选择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如果大家打算递交上诉申请,则需要在收到“评税人员决定通知书”或税务局局长书面决定后 1 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书记办事处提交上诉通知书及有关资料【1】,包括:
- 局长的书面决定副本(包括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事实陈述书和所有附录)
- 上诉理由陈述书。
(【1】纳税人须同时向税务局局长提交有关上诉通知书及理由陈述副本)
上诉过程及结果跟进
根据官方指引,所有上诉个案均会以闭门聆讯方式进行,且会保密上诉人身分。 同时,上诉人须按规定,在上诉聆讯期间提供证据及补充文件。
上诉委员会随后会因应理据及资料,审核是否确认减少或增加有关评税额,也有机会就上诉个案提出意见,并发回给税务局局长跟进。 如果纳税人最终上诉失败、未获接纳减少或取消评税,委员会有机会要求纳税人承担讼费(不超过 HKD $25,000)。
向法庭提出上诉
如果纳税人或税务局局长不同意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审核决定,亦可选择再进一步就委员会决定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同样地,上诉一方有机会被令承担有关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