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授权书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涉外诉讼授权书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涉外诉讼授权书域外证据公证认证
1、维也纳领事认证公约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 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 equirement o 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 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3、《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
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随着中国与国外经贸往来的增多,涉外诉讼也随之增加,当境外当事人签署的起诉状时,在递交到法院时都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该如何办理?
在涉外诉讼中,经常会有境外居民起诉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授权委托书和域外证据需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
证手续,对起诉状没有要求,但如不对起诉状进行认证,往往无法对起诉状中具状人签字的真伪进行核查,这里有一个法律规定的死
角,律师完全可以根据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立场进行解释。
一、代理人能否代为起诉
要解决对起诉状的认证问题,先要排除代理人能否起诉的问题,
否则如代理人能代为起诉,代理人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为起诉即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
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
诉。”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代理人的权限,权限范围中没有代为起诉的权利,其原因在于何时起诉、诉讼请求如何是民事诉讼程
序的起点,启动的程序只能掌握在当事人手里,不能交由代理人行使,故民事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不享有在民事起
诉状中具状人处署名的权利。
二、起诉状是否需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需办理认证手续,但起诉状也是在域外形成的,是否需办理认证法
律没有规定,所以有人认为起诉状不需认证。但法律规定认证的原理是因为对来自法域外的材料,司法机关无法确定真伪,也为了确
定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域外形成的起诉状如不经过认证,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反而需要认证,无疑有违
“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故本律师认为域外形成的起诉状也应经过认证手续。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里有一个死角,即虽未经过认证,但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诉讼请求,代理人可以持经过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行使“承认”的权利,这种承认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审判机关的判断了。
涉外诉讼起诉状公证认证流程:
1、国际公证人公证;
2、该国外交部认证;
3、中国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