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申请撤销注册,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2、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3、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4、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5、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6、(如果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7、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撤销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册处。表格须连同所需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