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香港公司会受到FSIE机制影响?
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跨国企业集团”指任何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被称为“成员实体”,可以是公司或是如合伙企业、信托或常设机构的安排。
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跨国企业集团指合并集团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但香港FSIE机制下,将不设定资产规模和收入门槛。
也就是说,不论跨国企业集团的总部设在何处,FSIE机制均可能产生广泛影响,并影响该集团在香港的所有成员实体。
换言之,不被FSIE机制覆盖的纳税人为:
- 个人纳税人;
- 在香港以外没有以常设机构形式开展业务的香港本地独立公司;以及
- 没有海外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香港本地集团。
考虑到香港公司大部分都用作控股,在世界各地设立有常设机构或海外成员实体进行投资,上述三类纳税人较少。因此,受到FSIE机制覆盖的香港公司范围相当广泛,须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