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香港立法会公布了最新的《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的机制》(下称“FSIE机制”)讨论文件,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征询意见。
众所周知,香港公司的一大优势是对源自外地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豁免征税,且不要求收取外地被动收入的公司必须在香港有实质经营业务。
正因为如此,香港成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绝佳司法管辖区之一。截至2022年6月底,香港公司总数达1,386,592家,其中,相当大部分的香港公司被跨境投资者用作纯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如今,FSIE机制一出,为利用香港公司进行架构规划和税收筹划的跨境投资者带来“变数”,引发业界热切关注。特别地,对于将香港公司用作纯控股公司收取境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跨境投资者而言,非常想知道:
- FSIE机制下,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动收入还能不能免税?
- 何种香港公司会受到FSIE机制影响?
- 哪些源自香港以外的被动收入会受到FSIE机制调整?
- 香港公司所收取的外地被动收益如何才能继续享受税收豁免?
- 鉴于知识产权类公司并非香港公司主流,对于绝大多数收取源自香港以外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的香港公司而言,该如何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方块知识:何为被动收益(Passive Income)?
所谓被动收入(Passive Income),是指不需要直接参与贸易或商业活动而获得的收入。这源自美国国税局的划分。
美国国税局把收入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主动收入(即劳动收入)、被动收入、组合收入。被动收入作为一种获得的收入,是资本增长的结果,或跟负扣税机制有关。通常而言,被动收入通常属于应税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置收益”)等都是属于被动收益。其中,股息收入是众多跨国企业最常见、最主要的被动收入之一。
一直以来,根据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非源自香港的收入一般毋须在香港课税。因此,外地被动收入在香港一般获豁免征税。
“不得不”进行的被动收入税收豁免FSIE机制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还是让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FSIE机制的背景和时间线(timeline)。2021年10月
鉴于认为香港空壳公司可能滥用税务安排以获取税务利益,欧盟把香港列入欧盟名单的附件 II(俗称 “ 税务观察名单 ” )。
2021年10月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在支持打击跨境避税的大原则下,愿意做出配合,并已向欧盟承诺将于2022年底前修订香港《税务条例》及于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
2022年7月
香港立法会公布《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的机制》,积极推进对欧盟的承诺。
2022年10月(拟)
向香港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
2022年年底或之前(拟)
香港立法通过,为在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做好准备。
那么,有人问了,如果香港对欧盟的“税务观察名单”置之不理,后果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被欧盟列入“税务黑名单”。
一旦被欧盟列入“税务黑名单”,香港企业可能被欧盟成员国施以税务抵制措施。这些抵制措施既包括直接的税务处理设限,如,不准扣除成本、提高预扣税税率等,也包括行政性质的抵制措施,如,加强监察某些交易、纳税人有更大概率须接受税务审核等。
这些都不是香港政府和香港公司想看到的。因此,香港公布了《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征税的机制》,对欧盟关切做出了“实质性”回应。
宏Sir观点
针对FSIE机制,在标题中我们将其称之为“香港版经济实质法”,这是因为它同样对纯控股公司提出了“适当性测试”要求,并允许外包相关活动。从这个角度看,其和BVI对纯控股公司的“简易版”经济实质要求的确类似。
但是,该等界定却并不完全准确。因为在FSIE机制下,香港版经济实质要求比BVI公司、开曼公司更加宽松、简单,比如:
- 不需要进行九大类的经济实质分类;
- 不要求进行复杂的经济实质测试;
- 仅针对被动收入(BVI公司和开曼公司不区分被动收入和主动收入,统统被纳入经济实质法);
- 不要求香港公司提供非此即彼的税收居民身份。
原因何在?
因为香港公司一向信息透明,税制简单合理,且16.5%公司利得税高于15%的全球最低税率,这些都是香港区别于BVI和开曼群岛等零税率“避税天堂”的重要所在。
事实上,如果香港公司想享受跨境协定税收优惠,一直以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比如,如果想享受与中国内地之间的5%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必须先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在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时,要求“管理”或“控制”在香港,比如,董事会议是否在香港召开、是否在香港有固定办事处,是否聘用员工、营运开支是否合理等等。
我们认为,香港此次推出的FSIE机制,不过是将原来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要求应用到更大范围而已,算是打了一个更大一点的“补丁”,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或合规上的强化。
此外,在FSIE机制下,为维持香港税制的竞争力,香港政府会视乎情况,就股息和处置收益提供持股免税,以及提供双重课税宽免,尽可能减少FSIE机制对香港公司的负面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持股免税方面,如果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持有WFOE股权超过5%,且WFOE所得收入中被动收入超过50%,则香港公司从内地所得的股息和处置收益就无法适用持股免税安排。
总而言之,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的成员实体只要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或符合关联法,便可继续就多种被动收入获得税务豁免 。且外地主动收入将不受影响。因此,投资者不必为此过分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