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能作为提单上的notify party吗
Notify Party顾名思义,就是到了目的港之后,承运人或其代理通知收货人货物已经到达,提醒收货人或其代理及时办理清关、提货等事宜。这就是通知人的意义。
在通知人和收货人一致时,船公司或其代理直接通知收货人货物已经到港;在通知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承运人或其代理只通知Notify Party,Notify Party再通知收货人,这时通知人一般是收货人的货代或清关代理。换句话说,货物到港后,通知人接到承运人或其代理的《到货通知》,然后和收货人沟通,并及时开展清关、提货等事宜。
既然通知人要接收《到港通知》(Arrival Notice),所以在提单BL上除了显示Notify Party的名称之外,还要显示有效的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当通知人和收货人一致时,一定要显示收货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当两者不一致时,可以只显示通知人的联系方式,不显示收货人的联系方式,甚至收货人栏可以做成To order凭指示的形式。换句话说,如果收货人显示的是To order,则通知人一定不能是“same as consignee”。
如果没有通知人,船方到度港后就无法通知有关当事办理手续回,就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收货人相当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