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得管理私募基金的案例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
上述案例中,机构 C 并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管理私募基金的资质,但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机构 C 控制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筛选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原私募基金管理人 A 出让投资决策权,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的“通道”,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
中基协认为上述私募基金不符备案要求,已对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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