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出资能力?
而根据部分项目的反馈意见,基金业协会也同时要求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股东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或现有资产大于全部认缴出资的资产证明。
也就是说,作为基金管理人,针对未能实缴的部分,应当证明自己具备出资能力;已经完成实缴出资的,也有可能被监管要求提供出资来源证明或资产证明。
这里的出资来源证明文件或现有资产证明文件,需能够证明股东的出资能力与申请机构的认缴注册资本相匹配。一般区分为“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两类主体进行讨论:
自然人股东:
① 薪资收入证明(仅有任职单位出具的盖章说明文件不足以证明,还需要提供相匹配的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纳税证明等第三方文件);
② 房屋产权评估价值(证明的金额上限为房产评估价值减去贷款总额);
③ 车辆评估价值(购车合同及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
④ 存款证明(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并需要同时说明收入的来源,并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
⑤投资收益证明(需提供券商或银行等第三方投资收益证明文件,例如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提供交易记录明细以及流水,并需要同时提供初始投资资金的收入来源证明);
⑥配偶收入证明(该文件需事先和基金业协会进行沟通是否可以采用)。
若资产系他人赠与,基金业协会目前只接受直系父母以及配偶赠与,其他赠与情形不予接受。
直系父母赠与的,需说明家庭赠与的来源,须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是父母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配偶赠与,需提供结婚证等材料以证明配偶关系,也需提供说明材料说明是配偶无偿出资为其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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