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商品 在保税区的转口模式
A(进口贸易公司) B(A在香港的离岸公司) C(境内工厂企业) D(外商)
贸易背景:
C委托A从D进口大宗商品,因该商品价格存在倒挂,C需要以加工贸易的方式申报货物。
贸易流程:
1. A与D签订采购合同(设单位价格100)
2. A与B签订销售合同(设单位价格105)
3. B与C签订销售合同(设单位价格105)
资金流转:
A与D以90天远期证结算
AB BC 都是T/T结算
货物流转:
1. 以A的名义在保税库备案申请
2. 提单转仓单后,A卖货给B,货权流转至B
3. C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最后C付款给B,货权流转至C
以上操作流程,存在理解偏差或可以简化的地方,望前辈们多加指点
疑问 :A销售给B因价格差产生的利润,是否需要开票或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