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05条的规定、会计师公会发出的香港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审计准则及要求,香港执业会计师确保财务报表整体不会因欺诈或错误而出现重大错报,并向公司股东发出包括意见在内的审计师报告。
根据审计师的意见,通常可将审计报告分为五大类。
一、香港公司账目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核数)报告
香港公司账目于经过独立执业会计师核账及试算后,对账目的真确性及合理性并无异议,并认为账目是真实好公允地反映实际情况,便会发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在审计的过程当中,香港持牌会计师发现香港公司有部分财务数据,未能按既定的审计准则进行,或进行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干扰,便会对该香港公司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有保留意见”可再细分为两大项:
- 未全面性审计,泛指审计过程中,香港持牌会计师未能取得适当及充足的审计凭证,以了解某项财务数据背后的真确性。
- 例如:香港公司没有安排香港执牌会计师在周年结束时,对存货进行盘点,香港执牌会计师无法单凭存货的账簿数据,作出存货于年结时是存在或完整的结论。
- “有保留意见”是执牌会计师对该香港公司的账目并不同意。
- 例如:香港公司有应收账项为1000万港币,但经查核后,发现有大部分应收账款已逾期超过一定时间。那么正常情况下,香港持牌会计师会询问,香港公司能否将该应收账收回,以及为何逾期未收。而香港执牌会计师也会认为该香港公司账目提呈拨备或直接撇账。
- 例如:香港公司无合理解释,坚持账款能够收回而不接纳香港持牌会计师对账目进行拨备或撇账,则可能会出现对账目不同意的有保留意见。
二、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指香港执牌会计师对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依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后,确认该香港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遵循了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会计报表反映的内容符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因此对该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无保留地表示满意。
三、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指香港执牌会计师出具的,对香港公司会计报表反映的情况有保留意见的报告。通常是由于某些特殊事项的存在,使无保留意见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影响了被审计香港公司会计报表的合法、公正,因而香港持牌会计师对无保留意见加以修正,对香港公司影响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并表示对该意见负责。
由于“保留意见”是对某些事项可能给会计报表带来的反映。因此,“保留意见”实质上是香港执牌会计师对香港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真实性所打的折扣。
四、反对意见审计报告
“反对意见审计报告”也称“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指香港执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不能公正的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提出否定香港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
五、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是指香港执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因为搜集到足够的会计数据,无法对香港公司的会计报表发表确切的审计意见,所出具的“不发表评价意见”的报告,这种审计报告结果不同于拒绝接受委托,是香港持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方式。表示不愿意就会计报表是否能反映香港公司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