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在跨境投资中,BVI公司是最受欢迎的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之一,它常被用作控股公司,以投资到世界上很多司法管辖区,如美国、中国内地、中国香港等。
据悉,如今注册在BVI这个太平洋小岛上的公司有上百万家之多。数量如此庞大的BVI公司,相对应的必然是更大数目的股东。当然,这其中有法人股东,也有自然人股东。
估计很少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对于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言,倘若不幸身故,其在BVI公司中所持有的的股份,该如何处理呢?
对此,于2021年7月9日生效的《BVI遗嘱验证(认可)法案2021》( The Probates (Resealing) Act, 2021 下文简称“2021法案”)为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指明了遗产继承的“方向”。
此次生效的「2021法案」取代了原有的《BVI遗嘱验证(认可)法案(第60章)》(The Probates (Resealing) Act (Cap. 60), 1937,下文简称“1937法案”),对外国遗嘱验证的认可作了详细规定。
一、「2021法案 」VS「1937法案」
「1937法案」下,虽然一些外国遗嘱验证可以在BVI得到认可,但仅限于女王陛下自治领(Her Majesty's dominions)的法院所做出的经认证遗嘱。所谓「女王陛下自治领」指英王统治下的领土。「1937法案」下的女王陛下自治领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但仅限于:
- 英国的被保护领地
- 英国的被保护国;或
- 英国的被托管领土。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一个明晰的司法管辖区名单,BVI公司的股东和法律从业人员长期受困于无法确定某个司法管辖区是否属于女王陛下自治领或属于女王陛下自治领的哪一部分。
正因为如此,过去在BVI进行遗嘱验证的认可相当复杂,认可进程常常不得不延迟,认可成本也随之增加。
相比「1937法案」,「2021法案」最大的亮点是:列出了一目了然的受认可司法管辖区名单!
二、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名单
根据「2021法案」,全球共有67个司法管辖区的遗嘱验证可以在BVI得到认可。其中,美国所有州(含华盛顿)、加拿大(不含魁北克)、新西兰、英格兰和威尔士、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度等,都在被认可之列。
这67个司法管辖区包括:
亚伯特、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包括其任何一个省)、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百慕大、博茨瓦纳、英属南极领地、英属哥伦比亚、英属塞浦路斯基地区、文莱、加拿大(包括除魁北克外的任何一个省)、开曼群岛、圣诞岛(澳大利亚)、科科斯(基林)岛、塞浦路斯(共和国)、多米尼加、英格兰和威尔士、福克兰群岛、福克兰群岛属地、斐济、冈比亚、加纳、直布罗陀、格林纳达、根西岛、圭亚那、中国香港、曼岛、印度、牙买加、泽西岛、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拉维、马来西亚、蒙特色拉特岛、尼维斯、新几内亚属地、新西兰、尼日利亚、诺福克岛、北爱尔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圣海伦娜、圣基茨、圣卢西亚、圣文森特、苏格兰、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南非、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特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图瓦卢、乌干达、美国(包括哥伦比亚地区)、赞比亚、津巴布韦。可以看出,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几乎都是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中国内地、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等都不在被认可之列。
三、具体操作,大有不同
根据《BVI商业公司法》,BVI公司的股东去世后,其原持有的股份会被冻结,投票权被中止,BVI公司无法派发任何基于股份的红利,直到新的股东被确认为止。因此,在BVI完成遗嘱继承和确定新的股东,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紧迫性。那么,在【2021法案】下,BVI公司股份的遗嘱继承到底该如何操作呢?
对于死者的继承人来说,需要提交一份认证文件,证明死者已将位于BVI的资产或股份份额转让予其继承人。
此时,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时,其所在地是否属于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成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考量因素。
情况一:若死者住所地属于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比如,中国香港),且死者留有有效遗嘱,则可在所在司法管辖区进行遗嘱验证或授予遗产管理证书,然后将该等遗嘱验证或遗产管理证书拿到BVI进行认可即可。
情况二:若死者住所地不属于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主要是民法法系司法管辖区,比如中国、中国台湾),则无论死者生前是否留有有效遗嘱,都须在BVI根据情况申请遗嘱验证或者遗产管理证书。
通常而言,情况一的遗嘱验证认可要比情况二的在BVI申请全新遗嘱验证或遗产管理证书简单得多。
四、针对情况一:在BVI进行遗嘱认可所需材料
对于死者所在地属于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的有效遗嘱,根据「东加勒比最高法院(非争议性遗嘱及财产管理)规则2017」(Eastern Caribbean Supreme Court (Non-Contentious 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Rules 2017),需要提交:- 外国遗嘱验证的原件或经核证副本;
- 与外国遗嘱验证相关的遗嘱正本(如果可能)
- 死亡证明原件;
- 若死者去世于BVI外的司法管辖区,须提供该司法管辖区律师就特定事项所做出的书面陈述;
- 刊登在BVI报纸上的申请外国遗嘱验证认可的广告证据;及
- 已在BVI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
由于不同案子的情况不同,其余所需资料须视案情而定。比如,若死者去世已超过3年才申请外国遗嘱验证的认可,则须额外提交一份对该等延误进行解释的书面陈述。
五、针对情况二: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实际案例
对于死者所在地不属于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的有效遗嘱,我们和您分享一个中国及中国台湾读者都可能会非常感兴趣的实际案例。该案例出自「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1]该公司已在中国A股上市,股份代码为:603922。
在招股说明书的“公司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洪健程去世对本次发行的影响”部分,拟上市公司披露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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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洪健程于 2016 年12月6日在中国台湾病故。由于事发突然,洪健程生前未对其财产继承作出遗嘱。洪健程生前持有金鹤集团100%的股权,金鹤集团是在 BVI 登记注册的公司,持有拟上市公司 64.72%的股份。
——
根据台湾律师和台湾境外律师事务所出的法律意见,洪健程的遗产中金鹤集团股权继承中的实体问题(如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或放弃、继承份额的确定等)所适用的法律为台湾地区法律;而金鹤集团股权继承中的程序问题(如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遗产管理证书授予函的申请等)所适用的法律为 BVI 法律。
洪伟涵继承金鹤集团(BVI公司)100%股权所履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至此,由于拟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突然去世却无遗嘱而导致的BVI公司股份继承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 2017年3月21日,洪健程之继承人之一的配偶洪李纯玉出具经公证的《声明书》,声明放弃金鹤集团相关股权的继承权,洪健程持有的金鹤集团100%股权全部由其子洪伟涵继承。
- 2017年6月3日,洪李纯玉向BVI高等法院出具声明,书面放弃其就洪健程之遗产申请遗产管理证书的全部权利;同日,洪伟涵签署遗产管理证书申请函,作为唯一申请人就洪健程之遗产向BVI高等法院申请遗产管理证书。
- 2017年7月26日,BVI高等法院签发编号为BVIHPB2017/0097的“法院指令”,确定洪健程的遗产管理人为洪伟涵。同日,洪伟涵作为洪健程的遗产管理人申请将洪健程原持有的金鹤集团100%股权变更至洪伟涵名下。
- 2017年8月4日,金鹤集团指定注册代理人签发“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确认洪伟涵自2017年7月26日被任命为金鹤集团唯一董事,并持有金鹤集团50,000股股票, 是金鹤集团的唯一股东。
- 2017年8月11日,Maples and Calder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洪伟涵已于2017年7月26日通过继承手续取得了金鹤集团100%股权。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洪健程病故并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亦未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和经营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不构公司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
Perfect!
宏Sir观察
- 「2021法案」的实施,使得外国遗嘱验证在BVI的认可变得更加清晰、简单和具有操作性。特别是「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名单」出炉,等于给跨境投资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 受益于此,我们预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国遗嘱寻求在BVI进行认可。毕竟,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态,一旦BVI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离世,难免会有人需要藉此处置其在BVI的各种遗产。
- 即便如此,在很多情况下,持有BVI公司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们,仍然须审慎考虑。比如,是否有必要在BVI订立一份独立的BVI遗嘱,以处理其持有的BVI资产(包括BVI股份),实现风险隔离。
- 此外,在我们看来,若自然人股东在生前将其所持有的的BVI公司股份转入一家BVI信托,也可以避免将来在BVI进行遗嘱验证申请或遗嘱验证认可。这未尝不是一种解决之道。特别是对非受BVI认可的司法管辖区而言,值得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