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登记需要怎么办理?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2) 实际操作中的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报告是整份内保外贷登记资料的点睛之笔。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公司基本情况。清晰阐述本笔担保事项中涉及的主体,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如有反担保人或共同担保人,需一并阐述。
2)担保人已办理且未结清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包括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笔数及分币种的汇总余额。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对不会出现担保履约的情况作出承诺。
3)担保项下主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签约时间、主债务金额、期限、利率、交易结构、主债务签约日及到期日、交易的商业合理性、项目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重点描述资金流向及用途。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外多级子公司,需附清晰的股权结构图。
债务人的还款资金来源需要重点介绍。需详细说明被担保人(即债务人)自身的还款能力(需提供数据支撑),是否具有充足的还款资金及资金来源,具有明显履约倾向性的不予登记。
4)本次担保要点。介绍担保情况,包括担保合同签约日及到期日、担保金额和期限、担保结构、担保方式、担保的商业合理性,担保履约条件等。如有共同担保人,需说明是分份额分别办理担保登记,还是不分份额由其中一个担保人办理登记。
担保金额可以大于主债务金额,担保期限可以长于主债务期限,需写明原因及简略的计算过程。涉及抵押、质押等的需明确描述相应抵押、质押物情况及在其它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企业需明确相关境外机构和项目是否经过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企业为境外发债类担保,需介绍境外发债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情况及与担保人的股权关系等。
6)承诺。企业承诺不在明知或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承诺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合法合规办理跨境担保等。
2.填写《内保外贷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表格登记了本笔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类型(履约型、非履约型)、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约日期、到期日、期限、币种、金额、利率、是否有反担保人、是否有共同担保人、是否调回境内、调回金额、资金用途、被担保人名称、所属行业、被担保人境内控股母公司(境内第一层)、受益人等等。
在填写表格时,需注意所有的信息都出自于担保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等)。每一个栏位都有出处,并和最终出具的内保外贷登记表保持一致。
3.担保合同和主债务合同。
4.担保人营业执照,存在共同担保人的,需提交共同担保人的委托书;
5.被担保人注册证明文件;
6.办理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7.外汇局根据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几类:
1)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发改委关于发债项目的备案;
2)被担保人还款来源的证明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等。
不同地区的外汇管理局在细节的把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北京外汇管理部要求提供被担保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作为被担保人还款能力的佐证;上海外汇管理分局要求,如内保外贷资金用于境外收购,还需提供标的公司上年末的审计报告,并对标的公司资产及股权投资是否在境内进行说明,并需提供被担保人的注册证明及股东名册。
(3) 审核要点
1.时效要求。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证明无履约倾向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补登记;否则,外汇局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2.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担保人如果是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办理备案或登记。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 (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 检查。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另外,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发行一年期以上外债的,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的要求,在发债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在审核上,除了审核企业具备前置部门的审批之外,还会根据审批的内容,判断境外主体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按照发改委审批的金额和流向办理出资;从境内出资的,是否已经办理ODI义务登记,登记金额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如果不相符,需说明情况。
3.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需穿透审核资金的实际流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授信融资类担保,如涉及借新还旧类债务置换,则需介绍原债务的资金用途,并提供原贷款合同。股权收购类担保,如担保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担保人的股权,且担保项下融资资金用于新建(含增资)、收购境外机构股权时,需说明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并出具前置部门的备案或审批材料;为衍生品交易作套期保值的担保,需说明说明该衍生交易是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被担保人主营业务范围,获得股东授权。
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为境外投资受限制的项目提供资金,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4.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一般来说,境外还款来源主要源自于如企业自身经营收入;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举证其他还款来源,例如境内子公司的对外分红、母公司注资、再融资能力等。
5.担保履约的可能性。不得在存在明显履约倾向或被担保人自身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时签订担保合同。审核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等。
6.担保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在跨境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的是有可能产生的跨境资金支付责任,因此,大部分情况下是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如果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没有股权控制关系,需证明其具备商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