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英国是采用不成文法的国家,公司法并没有为“真实与公允”下定义,而是留待由法院判决的案例中对其概念加以诠释。就是说,一份财务报告是否显示“真实与公允”,是由法院裁定。由于法院在过程中会考虑当时惯用失主处理方法,也即,唯有借助公认会计原则,才能财务报告是否符合“真实与公允”。所以,一般认为财务报告符合了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自然也就符合了“真实与公允”的要求。
同样的,偏离认可的会计准则,也就不符合“真实与公允”的要求。在英国、欧洲共同体国家及我国香港,真实与公允是所有财务报表的最高要求和唯一的法定目标。在特殊情况下,公司为了达到“真实与公允”,可以不遵守公司法的条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他们的审计报告中阐明其所审核的财务报告是否显示“真实与公允”。若公司董事有意或知情不理而导致财务报告不显示“真实与公允”,则属违法。由于英国的会计准则是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颁布和实施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只有“真实与公允”才是法律要求的唯一目标。
欧共体有关公司法的第四指令中要求,年度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结果的反映要符合“真实与公允”观念;如果提示的会计信息不充分,不符和“真实与公允”观念;如果提示的会计信息不充分,不符和“真实与公允”观念,则必须补充提示;即使在例外情况下无法做到“真实与公允”,也必须解释这种背离的理由,并陈述它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和损益产生的影响。英国1985年修订的公司法,要求所有的会计报表必须说明是滞根据适应的会计准则而编制,若有偏离,则必须列明偏离之处和原则。因此可以看也“真实与公允”观念在英国和其他欧共体国家的会计中都取得了法律形式上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
“真实与公允”是一个动态的概念,的内容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和会计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会计环境会不断改变,从而不断给会计带来新的问题产生新的会计原则和方法,并由新的会计准则来规范。因此,“真实与公允”的内容只能由会计准则规范。但“真实与公允”观念是一种高于会计准则的法律要求,在保证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符合会计准则方面,它是最重要的职业标准。在支持会计师职业发展,提高会计师职业地位,约束会计师行为方面有重要作用。因而,“真实与公允”观念是英国会计体制的最高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