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商务签注,是公安机关签发给到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人员的一种出入境证件。符合条件人员要先进行单位和人员的登记备案,然后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入境证件。商务签注具体申办方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备案。
1、在珠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境外企业常驻珠海市代表机构;
2、在珠海市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除外);
3、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在珠海市的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4、在珠海市登记的公益二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具备以下条件,并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人员备案。
1、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的工作人员(含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车辆的司机);
2、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合伙人等(证照上注明人员,不受社保缴纳限制);
以上企业单位登记注册须满3个月,人员户籍不限。
二、赴港澳多次签注备案方法
在珠海市注册或纳税的单位及所属人员备案采取网上自助备案登记和到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登记备案两种形式。
(一)网上备案登记。在互联网浏览器中直接输入网址http://www.gdbs.gov.cn,或者输入“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门户系统。通过事项搜索,找到“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填写单位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进行单位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后登录本单位备案账号查看审批结果。 经审批同意的备案单位,方可报备本单位工作人员, 5个工作日后登录本单位备案账号查看审批结果。经审批同意备案的单位工作人员,即视为该单位同意派遣该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相关的备案材料,系统可以自动核查的,由系统完成核查,不能自动核查的,根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
(二)窗口备案登记
网上无法备案的,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登记备案。可通过数据库联网核查到相关材料信息的,免交纸质证明材料。
单位增加、取消、修改工作人员备案办理商务签注,应及时通过原备案渠道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取消工作人员备案办理商务签注或者备案工作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对仍持有有效商务签注的,单位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申报注销。
三、赴港澳多次签注备案材料
(一)单位备案材料
1、填写完整的《单位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表》;
2、已登记满3个月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经费来源为差额拨款属公益二类,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属经营类)复印件,交验原件;
3、单位近3个月的纳税证明;
4、持有省公安厅交管局出具的《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的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5、提交经办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二)工作人员备案材料
1、填写完整的《商务备案人员名单》;
2、居民身份证;
3、在备案单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备案人员是离退休后被返聘的,须提交离退休证明以及工资所得纳税单;备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合伙人等(证照上注明人员),不受社保缴纳限制。
四、赴港澳多次签注办理程序
备案人员因业务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与外国人事务管理支队各受理点接待大厅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
(一)网上预约: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http://www.gdcrj.com),选择“网上预受理”,根据单位注册地或者登记地选择办证地,按照提示填写相关内容;
(二)到接待大厅办证: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资料,到接待大厅前台办理出入境证件。除了预约时提示的资料外,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单位填写并盖章的《关于同意 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外省户籍人员不需提交居住证;
1、填写完整(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3、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4、申请赴澳门商务签注的,还须提交商务邀请函及商务合作文件。
(三)符合条件人员签发商务“S”签注,签注种类共三种:三个月一次、三个月多次、一年多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四)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
五、赴港澳一次商务签注
(一)赴港澳一次商务签注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额1万元以上,或创汇5万美元以上;
2、非珠海户籍申请人需持珠海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需在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申请人为法人代表的,不受社保缴纳限制,但需任职满6个月以上。
(二)赴港澳一次商务签注申请手续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企业办理一次商务签注实施备案制。相关企业通过支队办证大厅受理前台办理商务备案手续,审批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备案有效期为一年。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一年内可以按需申请赴港澳商务一次签注,申请时须按赴港澳多次商务签注所需材料提交。已备案办理一次商务签注的人员不再需办理商务签注或者离职的,单位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单位公函,办理撤销此人登记备案的手续。
(三)赴港澳一次商务签注备案资料
1、填写《单位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表》;
2、提交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纳税或完税证明;
5、提交备案申请人的身份证,非珠海户籍的另须提交有效珠海居住证,交验原件;
6、提交备案申请人在备案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证明(能通过市人社局网站查询系统核查到的可免交)。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申请赴澳门商务签注每次均须本人办理;
(二)卡式往来港澳通行证是可擦写式电子证件,持证申请签注时,会将原有签注擦除,写上新申请的签注。
七、特别提示
(一)商务签注是便利从事商务活动人员往来港澳的一项出入境政策,公安机关在热情服务的同时也会加强管理,对于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秩序;
(二)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单位备案和人员备案工作,以及日常的商务签注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增删改,以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八、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商务签注的,一律取消其备案资格,停止其单位人员申请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备案人员,注销备案资格,停止其申请商务签注,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单位备案人员持商务签注在港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对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取消其个人备案资格,限制其办理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