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香港公司A跟香港公司B都是同一人成立,属于
关联实体,A公司享受8.25%税率后将剩余利润转移到B公司,B公司能否继续
享受8.25%税率,那要看同一个课税年度有无关联公司享受,如同一课税年度A香港公司享受8.25%税率,那么B香港公司不可以享受8.25%税率。
根据
利得税两级制相关规定,香港公司A申报纳税必须声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
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联实体。在同一个课税年度,只有在没有其他有关联实体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的情况下,该实体的选择才会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联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
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