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2021年10月21日,开曼群岛《公司法》(2021年修订版,简称“《公司法》”)草案刊宪,建议对《公司法)做出修订,主要包括:- 允许公司在重组负责人的监管下进行重组;
- 公司在重组的情况下,暂缓债权人诉讼(a stay on creditor action);
- 对附带及相关目的做出界定(incidental and connected purposes)。
其中,最主要的提议修订主要体现在第86条,核心意思只有一个:股东协议安排只需在必要的协议会议上获得持有股份面值不少于75%的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投票的股东或类别股东批准。
即,废除通常用于公司私有化的股东协议安排须通过的 “数人头” 测试,从而结束法院数十年来在对上市公司协议安排适用 “数人头” 测试时面临的困难。
什么是“数人头”测试?
所谓,“数人头” 测试是指,要求持有协议股份面值不少于75%的大多数股东(即登记股东)批准协议。该测试最初仅适用于债权人协议。但在1908年,“数人头”测试扩大至英格兰的股东协议。
可见,“数人头”测试这一规则相当古老。当时的证券交易所,和今天有很大不同,并不是透过中央存托机构进行运作,股东人头明确,因此,数起来比较方便。
而如今,上市公司的股份通常是由中央存托机构(例如香港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港交所)或新加坡的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新交所))作为唯一股东在证券交易所持有和买卖的。这种情况下,适用 “数人头” 测试就会产生人数方面的问题。
废除“数人头”测试的意义何在?
草案将债权人协议和股东协议所需的批准加以区分,前者将保留“数人头”测试,而后者会将该测试废除。
《公司法》(2021年修订)新增的第86(2A)条将适用于股东协议,其规定:“若持有股份面值不少于75%的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任何和解或安排,则该和解或安排一经法院批准,即对所有股东或类别股东(视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且亦对公司(倘公司正在进行清盘,则对清盘人和出资人)具有约束力。”
草案提议废除”数人头“测试,将解决数人头难的问题。如此一来,中央代理人将不再被算作唯一对协议既投赞成票又投反对票的“双投”股东。那么,股份拆分为等规避行为也将成为历史。
相应地,上市公司私有化过程中的股东协议批准流程会简化,综合计划文件也将被简化。对并购律师而言,今后可以少开几次会,少做点paperwork,这无疑是个好消息。
其他提议的修订
此外,草案还提议在《公司法》第91条后新增一个名为【公司重组】的分部(Division),包含了91A, 91B, 91C, 91D, 91E, 91F, 91G, 91H, 91I 和 91J不同条款,拟对公司重组做出大幅的修订。
比如,已经或可能资不抵债的公司可向大法院提出呈请,应委任一名合资格的清盘从业员作为重组负责人(restructuring officer),以促进债权人协议安排。
而提交呈请的情况包括:
- 已经或可能资不抵债;
- 根据《公司法》/外国公司法律/一致同意的重组方式,打算对债权人/类别债权人做出折中方案或安排。
在上述情形下,可以由公司董事提交呈请,而无需成员决议或组织章程的明令授权。
该等草案对《公司法》的上述修订,还有待立法程序的批准,有望于今年底明年初实施。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