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栏: 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2栏: 注明生产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字样。如生产商未知,可在栏中注明“未知”。
第3栏: 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第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
第5栏: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第6栏: 注明商品项号,项号应不超过20项。
第7栏: 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第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9栏: 对应第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第10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根据下表的指示填写其适用的原产地标准。有关原产地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及其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予以规定。
“WO”该货物根据第三章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
“WP”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PSR”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第11栏: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以千克为单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其毛重或净重。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第12栏: 本栏应填写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第13栏: 本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填写内容为地点、日期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授权人员的签名。
第14栏: 本栏必须填写授权机构授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和日期。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