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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案:香港首次认可内地重组程序,不是试点地的海南为何能“特立独行”?

2021-10-27 18:2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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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小编

背 景
近日,香港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香港法院”)作出裁决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就海航集团在内地的重整程序予以认可,并向管理人在香港提供协助。

这是香港法院对内地公司进行的重整程序所给予的首次承认和认可,在香港和内地之间的跨境破产重组程序司法协助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时间,海航案的重组程序因此而得到了业界人士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除了“首次”得到香港法院认可的重组程序外,海航案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海航所在的海南,并非两地破产合作机制下的内地试点所在地(深圳、上海和厦门)。那么,到底是什么让海南“脱颖而出”的呢?

现在我们就来一起看看。

海航重组概况

海航集团是一家1998年在内地注册成立,总部位于海南省的知名大型公司,海航集团及其旗下成员公司经营所涉广泛业务包括航空、投资酒店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海航集团因陷入财务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规定,相关债权人因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并指定一组清算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

2021年2月10日,海航集团依照海南省高级人法院(下称“海南法院”)的命令进行重整,由海南法院成立清算小组,并委任海航集团的管理人。

随后,海南法院就海航集团重整计划管理人向香港法院发出请求函,该请求函旨在请求香港法院承认海航集团在内地进行的重整程序,并向管理人在香港提供协助。

2021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可了海航集团在内地的重整程序,并向管理人在香港提供协助。

香港认可海航重整程序的考虑因素

1.重整程序是否构成整体破产程序(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ss)?

香港法院的传统是只承认符合香港法律原则定义下的集体破产程序(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ss)。所谓集体破产程序,是指考虑全体债权人利益,依据优先受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程序。

之所以香港法院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英美法系中的破产程序主要有Liquidation(也称作“Wind-up”),Administration,Receivership,而前两种属于整体破产程序,后一种不属于整体破产程序。

是否属于整体破产程序,具体认定标准由破产程序是否以全体债权人利益出发决定。那么,在海航案中,内地进行的重整程序,是否构成整体破产程序呢?

香港法院认为虽然香港法律体系下没有类似的重整程序,但该程序明显涉及海航集团的所有债权人,不与公司的业务运营和资产维护相悖,因此应被视为集体破产程序。

方块知识

香港法下的公司破产程序

在内地,现阶段破产法体系主要包括三种企业救助方式,分别为: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

而根据香港法律,“资不抵债(Insolvency)”“清算(liquidation)”或“清盘(Winding-up)”一词用于指公司,而“破产(Bankruptcy)”则是指与个人有关的破产程序,这一点和内地不同。

针对香港的公司清算/清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程序:

一是Liquidation,其与内地的清算程序相对应,是指由破产管理人清算、评估、变卖、分配破产公司的资产的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应以清偿全体债权人为目的,按优先受偿顺序分配破产公司资产。

二是Administration,译为“接管程序”,是指进入该程序后,破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接管人员(Administrator)。该接管人员无权直接处分并分配破产公司的资产。其应以全体债权人利益出发,先追求实现破产公司持续经营;如果持续经营有损全体债权人受偿,则接管人员应在获得法院批准后,处理破产公司资产。Administration与Liquidation不同的是,在处理并分配破产公司的资产之前,接管人员应先寻求破产公司持续经营的可能性。

三是Receivership,译为“资产接管”,在该程序中,由抵押债权人指定资产接管人(Receiver)接管破产公司的被抵押资产,并以清偿抵押债权人为目的出售、变卖该被抵押资产。

Receivership与以上两种破产程序不同的是,资产接管人在处理被抵押资产时是以抵押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以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出发,所以此种程序不是整体破产程序。


2.重整程序是否已经在海航集团的注册地(The Place Of Incorporation)或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Centre of Main Interests)进行?

香港法院认为,由于海航集团是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其重整程序也已经在内地进行,该问题不存在争议。

3.鉴于海南法院不在香港和内地的试点法院之列,如果香港法院认可了海南法院的重整程序,而香港法院的破产程序却不能得到海南法院认可,那么香港法院还是否要予以认可呢?

在海航案中,香港法院认为,香港是普通法域地区,对等性并非香港法院承认、协助域外破产、重组及清盘程序的必要条件。再者,未来海南法院是否能给予承认、协助香港的破产、重组及清盘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香港法院最终还是认可了海航案的重整程序。

裁决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及审查,香港法院认为其应当承认和协助本案的内地重整程序,其颁发的认可令除了承认重整和任命管理人之外,香港法院还授予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常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 向第三方索取和接受有关公司的文件和信息;
  2. 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查明、保护、保障并控制公司有权拥有的资产、公司账簿记录文件;
  3.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处置公司资产;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管理、操作公司银行账户等;
  4. 管理人还可以向香港法院申请中止任何在香港法院的诉讼或向香港法院申请其他指示且法院授权管理人对海航集团旗下的64家成员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自我管理(Self-Management)。



宏Sir观点

— 2021年5月14日,香港和内地刚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认定和协助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建立起了合作机制。

— 2021年7月20日,森信纸业有限公司(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香港清盘人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的认可与协助,以处理内地资产。对此,我们在《内地与香港破产互认与协助第一案:「森信纸业」香港清盘人向深圳市破产法庭申请认可与协助!》一文有详细介绍,您可点击链接了解更多。

— 此次,海航案内地的重整程序得到香港认可,是两地在破产程序互相认可和协助合作机制下的重大突破。该等突破体现了两点:一是,香港法院不仅认可内地公司的破产程序,还认可重整程序;二是,即便海南并非试点所在地,海航案仍然获得了认可。

— 本案中,海南并非三个试点城市之一,香港法院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思虑是理性且合理的。可以想象,本次裁决做出后,若海航或其他香港公司在未来的重整程序中向海南法院请求认可香港程序,最高院很可能会“投桃报李”,同样予以批准。

— 摸着石头过河,才知道水深水浅。如今,两地在破产程序互认和协助方面通过上述案例的磨合已开始渐入佳境,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互相认可”。预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跨境破产程序受益于此。

2021-10-27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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