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近两三年来,由于经济实质法案在BVI和开曼群岛的实施,离岸世界和离岸公司都受到了直接的冲击。其中,离岸基金也未能幸免。
特别是对传统的开曼离岸基金的而言,受限于OECD提出的税收居民身份要求,不少离岸基金开始逐步从开曼转移到亚洲的新加坡和香港。
正是在这一离岸基金版图的暗流涌动下,香港于2020年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架构机制,并允许境外基金直接迁册至香港运营。
眼见开曼和香港在基金注册、运营和管理方面出现如此重大的变化,作为重要离岸基金注册地的新加坡,自然不能无所作为。 于是,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The 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ACRA”)在近日向公众咨询意见,拟对有限合伙法案(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LP Act”)做出修订。
意见征询时间
- 2021年10月4日-11月1日
拟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修订
ACRA建议对有限合伙基金(fund limited partnership,“fund LPs”)做一特定定义,并将有限合伙法案中的特定要求仅适用于有限合伙基金。下面的这些修订将会仅适用于有限合伙基金:
- 拟赋予有限合伙基金在LP利益的转让方面更多确定性和灵活性,比如,在GP的同意下,有限合伙基金利益的转让,虽然导致LP被取代,却不会导致合伙关系结束。
- 有限合伙法案第28和30条针对的竞争业务限制,将不适用于有限合伙基金的LP。
- 有限合伙基金的LP,对其他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不负有法定义务。
因此,有限合伙协议,须列出相应的替代条款,予以更新。
拟针对所有基金的修订
ACRA还提出拟针对所有基金做如下的修订:- 拓展GP或LP所适用的法律形式,包括经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实体;
- 明确GP或LP能够以受托人或代表人的能力行事;
- 明确合伙利益的分配在何种情况下有效;
- 新增法例规定合伙协议应明确LP的退出不会导致合伙企业的技术性解散(technicial dissolution);
- 根据所有合伙人协议,在GP不能清算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允许LP委托第三方来清算有限合伙企业。
针对此处最后一条:现有法例下,除非有法院命令,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只能由GP予以清算,LP无权染指。但是,未来在特定情况下,LP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的形式将有限合伙企业予以清算。
拟针对有限合伙法案附件一的修订
根据新加坡的有限合伙法案,如果LP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则其如同GP,须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安全港活动”。在有限合伙法案的附件一中列出了LP可从事活动的范围,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不会导致LP被视作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管理的情形。对此,ACRA建议对附件一做出如下修订:
- 拓展有限合伙基金LP可参与活动的范围,使其不会因这些活动丧失有限责任状态;且
- 明确有限合伙企业LP不会丧失有限责任状态的可参与活动清单。
拟针对基金迁册的修订
建议为有限合伙企业引入迁册机制,使其可以像公司和可变资本公司(Virable Capital Company,“VCC”)一样迁册至新加坡。宏Sir观点
一直以来,新加坡和香港在港口贸易、金融发展和专业服务等领域都在上演着全方位的“双城记”。具体到财富管理和基金业务方面,两地也是你追我赶,互不相让。客观地说,过去数年,新加坡在财富管理和基金运营方面要领先香港一些。
但是,近两年来,香港开始在基金管理方面发力,特别是推出了一系列与有限合伙基金相关的立法和实施细则。比如,香港日前刚通过立法,允许自11月1日起香港以外的投资基金迁移注册及营运地点到香港。
眼看香港在基金投资领域的奋起直追,新加坡没有道理无动于衷。如今,新加坡拟对有限合伙法案进行修订,具有非常鲜明的针对性,可以视作对香港在有限合伙基金(LPF)上密集立法的一个正面回应。
从ACRA公布的修订建议看,未来新加坡的有限合伙基金LP将会有更大的权利,比如给予LP在基金利益转让方面更多自由,并且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清算合伙基金。不仅如此,新加坡还打算和香港一样允许外地基金直接迁册。
如此等等,可以看出两地在基金管治上正在和开曼基金越来越像,那么,背后的各自吸引力或将更多地体现在牌照要求、税收居民身份、税收宽减等“内核”要素上。无论如何,对于投资基金和LP来说,更多选择意味着更多机会。
至于开曼、新加坡、香港,它们谁会在未来的离岸基金版图上拔得头筹呢?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