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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使用在服务上的证据

(1)商标被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

(2)商标被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广告,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广告。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
2021-09-29 10:3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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