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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政策,中国自然人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自然人唯一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份的途径。
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才能保证境外收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境外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均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如不办理37号文登记,境内居民从特别目标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应用,会造成WFO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均不合法,从而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办理37号文登记提供的材料有(不同地区略有差异,请以当地主管机关要求为准):
- 特别目标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赞成境外投融资的决定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赞成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 在前述资料不能充足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资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弥补资料。
- 资信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