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登记 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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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登记目前一般通过VIE架构申请办理。操作上,一般通过境内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且必须在WFOE设立(以营业执照颁发为标志)前办理。银行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不确定的问题,仍然会报外管局审核。
首次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供材料包括:
-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成立的,提供股权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的证明文件
- 真实性或一致性的补充材料
- 投资意向书(一般是银行要求,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
- 放弃函(境内企业中不办理或无法办理放弃37号文登记的股东)
目前,外管局已授权银行办理37号文初始、变更及注销登记
- 选择以境内资产申请办理登记 —— 境内企业资产所在地银行申请
- 涉及多个境内资产企业资产且所在地不一致时 —— 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
- 选择以境外合法资产出资 —— 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
未依规定办理37号文登记的后果
从法规层面而言,如境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除可能影响未来境外资金汇回境内外,外汇管理机关亦有权责令要求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还涉及资金流出、流入结汇等问题,处罚金额将进一步提升,相关外汇还需限期调回。此外,境内个人未能合规办理登记,还可能牵涉关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合规或受限问题,该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可能因此面临罚金处罚,并可能进一步受到向境外汇出利润或办理其他外汇业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