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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作不愉快,香港公司另一小股东不退股怎么办?

请教离岸快车老师,两人合作不愉快,香港公司另一小股东不退股怎么办?只能一直让他持股每年分红吗?
2021-09-16 10:3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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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赞同来自: 小迪

相信在合伙创业过程中合伙人矛盾是时有发生的。很多时候是因为前期股权架构设计不够专业、合理,后期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发现能力和权利不匹配,引发股权纠纷。

很多时候是在公司设立的时候没有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更没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经营过程中,大小股东闹矛盾,小股东仅占公司10%的股权比例,大股东想要“踢”小股东出公司,想要咨询要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

其实这类事件我也经常被问起,那么今天就借此机会好好来聊一聊。总结来说,主要可以探讨两个问题:

一、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股权退出机制,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解除股东资格?

二、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中,对于股权退出机制可以如何设定。

首先我们来看下第一个问题:解除股东资格的方法及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如果没有事先约定股权退出机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股东的要求,在这里有几点需要要补充的:

1、未履行出资义务指的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2、抽逃出资指的是抽逃全部出资。

3、公司在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股东进行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应该催促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

4、如果股东依然没有及时缴纳或返还,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因为不属于法定的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所以经由1/2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即可。

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司法程序和条件来进行,否则就有可能使得股权会决议被撤销或无效。

以上的针对覆水难收,股权架构已经调整好了,公司想要除名股东的几点条件。股东除名不是一件易事,也不是上上策。建议创业公司在公司创立伊始就将股权分配设置合理,约定好进入、退出、调整机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企业股权架构设计中的退出机制怎么设置?

股权在创业公司的核心要素绝不仅仅是出多少钱占多少股,人力资本的当今社会,至少应当与“人”有关。股权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资金要素,还应当涵盖人力与资源两大要素。

所以通常来讲,对于股权架构设计中的创始股东(一般来说,既出钱又投入人力智慧),退出机制要区分以下情形:

1、正常情况离职

生老病死、跳槽…….原值回购或者一定溢价回购!

2、非正常离职

违反劳动合同,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法律……这种情况建议强制无偿回购。

除了回购的价格,回顾的对象是谁,也要约定,是由留下里的股东按比例回购还是由大股东回购都要提前约定。或者减资回购,但这种情况较少,因为算公司重大事件,需要股东会2/3同意才行。

这里我们想提醒大家的就是关于股权退出机制的设定其实最重要的是所有的创始股东理念相通,只有大家都认可这种理念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才能水到渠成。

对于因理念不合,或撑不下去或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的创始人,给创业团队做培训时,通常会谈到以下几点:

1、创业本就是困难重重,不是短期的投机行为,而是长期的努力和坚持;

2、对于创业公司而言,股权的对价不是早期的出资,而是长期坚持的人力投入;

3、中间离开创业团队,人力贡献停止,股权不回购是不公平的;

4、老大一起参与,大家一视同仁。只要大家都认可以上真实、温暖的创业理念,签署冷冰冰的法律文件才会有意义,大家才会严格去履行。

总结来说,在企业的初创阶段,所有的创始股东理念同频,委托专业人士搭建好适合自己的股权架构,设定好进退机制、各自的责、权、利与分工,在未来的创业路上遇到问题就可以按照规则去解决。

这样既不会损害商业利益,也不会伤害兄弟情谊,这与房地产大亨冯仑的一句话有异曲同工之效:“江湖的方式进入,商人的方式退出”,共勉!
2021-09-16 16:17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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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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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小股东股权吧。
2021-09-16 15:26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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