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 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