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不再对不使用撤销申请人资格做限制
1、不再对不使用撤销申请人资格做限制
现行商标法中,不使用撤销申请人须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权利人在同一行业开展商事活动,或不使用撤销申请人须拥有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或申请中的商标。修订后,废除对不使用撤销申请人资格的限制,任何人均可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2、判断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基准时间点延后
现行商标法中,若提交商标申请时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在先商标,即使在审查到该商标时,在先商标因未续展而失效,审查员也会引证该已失效的在先商标驳回新商标申请。修订后,此基准时间点延后至审查之时,即,在审查到该商标时,在先商标已无效则不会引证该在先商标驳回新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