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发行网络游戏所需要的手续如下:
向通信管理局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应报送的材料:
- 单位介绍信;
-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均为有效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清晰复印件);
- 投资者为自然人,请提供投资人清晰身份证复印件。如投资者为企业,请提供企业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清晰复印件;
- 拟申办在线游戏ICP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 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 软件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 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 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 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相关的证明文件: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 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 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 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 完整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 申办单位的概况;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单位必须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 技术和管理人员清单及不少于10人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
- 至少5名专业编辑人员(含2名或2名以上中级编辑)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房产证及有效期不少于一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 申办单位最近两年的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 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说明;
- 已取得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置审批文件或保证书。
游戏版号审批条件:
- 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 机构章程;
-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 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 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网络游戏版号资料:
- 游戏自检报告;
- 游戏操作说明;
- 对话文字内容;
- 敏感词屏蔽词库;
- 防沉迷报告;
- 客户端光盘及审读用高级账号;
- 相关经营许可文件;
- 许可与分销协议;
- 著作权合同登记相关文件审批部门:国产游戏;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进口游戏: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初审,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申请游戏版号审批材料(进口):
- 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 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
- 游戏操作说明;
- 游戏样品;
- 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此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 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注:若无分级材料则需提供此游戏在原产地无分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 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自行审核报告(要求按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游戏内容进行自审自查,必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加盖公章);
-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文化部网络文化许可证申报条件:
- 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有100万元以上的注资、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资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提交下列文件:
- 申请书;
-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业务发展报告;
-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