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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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 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进行合同备案
1.初次办理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请填写并打印①《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填写并打印②《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或③《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源泉扣缴类填写②)
(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类(包括境内劳务和境外劳务)填写③)
3.电子版②《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或③《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4.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各不同类型合同所需资料请参见流程第五条);
5.填写并打印④《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⑤《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6.办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请提供加盖公章的税票复印件一份;
7.代扣代缴税款金额的计算可参考⑥⑦《扣缴非居民所得税、增值税计算器》;
8.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批准免税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单笔税后支付金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缴税后可自行到银行付汇;
10.填写并打印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
11.电子版⑧《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12.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各不同类型合同所需资料请参见流程第四条);
13.除上述资料外,为减少申请人往返,请办理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A.形式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书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一份;
B.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批准免税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如果是合同的第二次以上支付,请填写⑨《多次支付登记表》一份;
D.⑩《资料受理清单》和《送达回证》各一份(加盖公章);
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享受协定待遇合同需税务机关已盖章的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