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处官方有关香港公司(法团)印章答复:
问:新条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备存或采用及使用法团印章?
答:新条例为公司提供灵活性,容许公司(不论是原有公司还是根据新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备存或采用和使用法团印章,不过有关规定不再属强制性。问: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如何签立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盖上印章的合约?
答:根据新条例第121(2)(b)条,公司可以书面形式订立和按照第127(3)条签立合约,并在合约中说明是由该公司签立。第127(3)条订明,公司亦可藉以下方式,签立文件:
- (如属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该董事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或
- (如属有2名或多于2名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
- 该2名董事或任何2名该等董事;或
- 该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第127(5)条又订明,按照第127(3)条签署的、在其中说明是由有关公司签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犹如该文件已藉盖上该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签立一样。问:香港公司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如何签立契据?
答:根据新条例第128(1)条,公司可不使用印章而藉以下方式签立文件作为契据:按照新条例第127(3)条签立该文件;在该文件中说明该文件将由有关公司作为契据而签立;及将该文件作为契据而交付。问:如我公司备存法团印章,是否意味着我公司必须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答:不是。即使公司备存法团印章,公司仍可根据新条例第127条,选择是否藉盖上其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第127(1)条订明,公司可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公司如选择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该印章须按照其章程细则的条文盖上(第127(2)条)。
不过公司亦可按第127(3)条所载的方式签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