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设立境外公司——37文号补登记
1、“37号文”的监管要点是什么?哪些才是符合“37号文”登记的形式?
我们以下图“37号文”常规结构来看主要监管点,或者说什么样的情形才是“37号文”?
(1)境内居民以其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即需要事先拥有境内权益公司股份);
(2)到海外设立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3)特殊目的公司融资/上市目的
(4)特殊目的公司完成返程投资
上述情形都满足情况下才属于“37号文”登记范围。
2、如果境内居民已经设立境外公司,能不能补“37号文”登记的形式合规化?
首先要看情形是否属于“37号文”登记的范畴,之后需要同当地的外管局进行沟通,看是否允许补登记,当然也会面临罚款的情形。
3、如果境内居民已经设立境外公司,能不能以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ofe)?
首先还是看之前的“境内居民已经设立境外公司”是否合规,是否之前已经做过37号文备案,如果前期合规,境外公司可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
部分机构咨询时,问可否隐瞒境外公司的股东情况,这样设立外商独资公司行不行。我们的回复还是不建议,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第2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25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4、“37号文”是否有时间顺序要求?
是有时间顺序的,不能说境内居民已经有境外公司,再以现有的境外公司去设立境内权益公司,之后申请“37号文”登记。
常规的时间顺序是:
1、境内居民持有境内权益公司股权;
2、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
3、签署融资意向书/海外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4、37号文登记;
5、境内wfoe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