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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

谁需要进行37号文登记?
按照“37号文”法规规定,在境外融资上市架构中,所有在境外架构中持有股份的中国籍自然人都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保证外汇合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
1. 中国企业创始人
2. 中国企业的中国籍或双重国籍身份自然人股东
3. 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激励已行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
2021-08-09 15:2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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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dog

赞同来自: 简叔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1)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永久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2) 特定境外个人[1]——如其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反之,如其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3) 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上述特定境外个人管理。这里所说的双重身份,主要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通常理解为境外永久居留权利。

【注】
[1]根据37号文附件一,适用37号文的境外个人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也即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且具有如下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士:(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2021-08-10 09:4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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