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要取得牌照吗?
《证券投资交易法》SIBL项下的豁免人士规则
由于取得CIMA颁发的牌照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开曼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通常不会选择申请牌照,而是申请成为豁免人士,以在开曼合法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根据SIBL的规定,豁免人士分为登记人士(registered person)和免于登记人士(non-registrable person),分别对应SIBL附则四的第1、4、5类人士和第2、3、6、7类人士:
1、登记人士
属于SIBL附则四的第1、4、5类人士的豁免人士,应向CIMA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
- 第1类:作为集团内部的公司,仅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第4类:仅为特定人士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且由开曼持牌人士提供注册办公室。其中,特定人士包括:专业人士(sophisticated person)、高净值人士(high net worth person),及投资人为前述人士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
- 第5类:在开曼无注册办公室的第4类人士,且受CIMA认可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
根据SIBL的规定,CIMA对登记人士进行前置审查,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适格,拥有2名自然人董事(如为豁免有限合伙人的,其普通合伙人应拥有2名自然人董事),及支付注册费。
另外,作为持续监管措施,登记人士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CMIA提交年度报告,并缴纳年费;并应于以下重大事项发生后21日内向CMIA报告:董事、合伙人、反洗 钱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股份或合伙权益发生变动,年度报告中任何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停业。
2、免于登记人士
属于SIBL附则四的第2、3、6、7类人士的豁免人士,无须向CIMA申请注册为登记人士:
- 第2类:作为合营企业(Joint enterprise)的一方,为合营企业之目的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第3类:特定机构,包括:CIMA、股票交易所、开曼政府或其成立的部门;
- 第6类:仅以特定身份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因此单独取得报酬且对外不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示人;或仅以特定身份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作为取得牌照或豁免牌照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信托的代表。其中,特定身份包括:董事、合伙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接管人、执行人或管理人、信托受托人;
- 第7类:单一家族办公室,证券非第三方持有,对外不代表单一家族成员外的人士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开展SFA项下的基金管理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注册
根据《董事注册及牌照法》(The 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DRLL”)的规定,公司形式的SIBL附则四的第1、4类登记人士的董事应在CMIA进行注册。基金管理人违反前述规定的,将构成犯罪,并被处以20,000开曼元的罚款。
除非申请人涉嫌欺诈而被判为刑事犯罪,或被监管机关等作出不利裁决或罚款等,通常任何自然人均可以担任董事,并通过向CIMA提交董事的基本信息及支付注册费完成董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