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提交异议申请时需提供由当地律师撰写的异议理由、委托书原件。若异议裁定结果为异议人失败,异议人不能再申诉,只能对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或无效宣告请求。若异议裁定成功并将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整体驳回,而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若被异议人复审失败,还可以在90天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申诉。若裁定异议部分成功并将商标申请予以部分驳回,异议人可在异议期内再次提出异议申请。若再次异议失败,则被异议人商标将会被部分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提出复审申请或进行申诉。
由于越南商标申请为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非常有限。根据越南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申请人可基于在先未申请但已广泛在越南使用的理由,对他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申请。除非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充分证明异议人商标已在商业中广泛使用,否则在越南此类异议申请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