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破冰之案,速来围观
作者 | 宏Sir
一、最新
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判决,支持森信纸业有限公司(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简称“森信纸业”或“公司”)香港清盘人的申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深圳市破产法庭”)发出请求函,申请对公司清盘人予以认可与协助。
「森信纸业」破产案是2021年5月14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下称“合作机制”)生效后的第一案,值得高度关注。
二、两地破产互认与协助的背景
根据合作机制,香港高等法院和内地在深圳、上海和厦门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申请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此次「森信纸业」破产案中清盘人向深圳中院寻求认可与协助,正是得益于该合作机制。
香港和内地的破产合作机制包括两个主要文件:
- 由香港律政司发布的《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实用指南》”);
- 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意见》”)。
尽管在合作机制建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或内地境外的任何法院任命的清盘人,从未得到内地法院的正式认可。但事实上,经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2020年曾有两个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请得到了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的认可和协助,分别是:
-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信”)
-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年富”)
接下来,香港高等法院认可的「森信纸业」清盘人获深圳市破产法庭正式认可后,将会成为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清盘人的首例。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森信纸业」破产案的详情!
三、「森信纸业」破产案进展梳理
森信纸业有限公司(“公司”)是一家于1981年3月24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为注册于百慕大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森信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Samson Paper Holdings Limited ,“森信纸业集团”,股份代码:731)的一部分。公司在香港从事纸制品贸易已有40多年。
- 2020年7月24日,黎嘉恩先生和何国梁先生被百慕大法院基于软性临时清盘(soft-touch basis)任命为公司的临时清盘人。
- 2020年8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对上述百慕大临时清盘人予以认可。
- 2020年8月14日,公司A类股股东通过书面决议,自愿将公司清盘,并委任黎嘉恩先生和何国梁先生共同和各別担任公司的清盘人。
- 自2020年8月14日起,公司已在香港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
- 2020年8月25日,公司债权人通过决议,确认清盘人的委任。
方块知识:香港清盘人的功能和权力四、清盘人寻求深圳市破产法庭认可的理由
根据香港法律(包括《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251条),授权清盘人共同及各別采取(其中包括)以下行动:
(a) 将公司有权享有或看似有权享有的所有财产及据法权产,收归该清盘人保管或控制;
(b) 借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出售公司的不动产、动产及据法权产,并有权将该等财产及权产全盘转让予任何人或任何公司,或将它们分拆出售;
(c) 以公司名义和代表公司作出所有作为及签立所有契据、收据及其他文件,并可为该目的而在有需要时,使用公司印章;及
(d) 作出为公司事务清盘及公司资产分配而需要作出的所有其他事情。
「森信纸业」的香港清盘人认为,公司在内地存在大量资产,因此,若要根据香港法律有效行使他们的权力,需要深圳市破产法庭认可他们的委任。这些资产包括:
- 一家位于深圳的全资附属公司,即森信纸业(深圳)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在南宁和厦门持有两家分公司;
- 一家位于上海的全资附属公司,即能京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 应收下列在内地注册成立的集团公司的款项(截至2020年 8月14日)合共约4.22亿港元:
- 位于北京的一套公寓。
五、香港法院的考量因素:主要利益中心
在是否信纳清盘管理人寻求破产认可和协助的申请中,香港高等法院有特定的考量因素和原则。其中,最关键的是:“试点意见”第四条所提及的「主要利益中心」。
最高院公布的“试点意见”第四条规定:
四、本意见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系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香港破产程序。夏利士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鉴于公司注册于香港,若无例外,主要利益中心适用于“试点意见”所指向的“香港”,因此本案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是适当的。本案所提供的证据证明令香港法庭信纳,自公司注册以来,其主要利益中心一直在香港。
本意见所称“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债务人的注册地。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认定。
在香港管理人申请认可和协助时,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应当已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连续存在6个月以上。
六、结果:清盘人申请获香港高等法院支持
因此,香港高等法院信纳了上述证据,认为向深圳市破产法庭提出协助请求符合正义。为使清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申请深圳市破产法庭协助授权清盘人根据适用的内地法律在内地行使香港法律赋予他们的所有权力、职责和酌情权。
为此,香港高等法院已向深圳中院发出请求函,并作出相关申请。
根据申请函,香港高等法院寻求深圳中院为清盘程序及清盘人提供协助,签发命令并指示:
- 清盘程序和清盘人的委任均得深圳破产法庭的认可;及
- 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香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如上文所载),并可在内地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
方块知识:香港管理人须提供的材料
宏Sir观点
- 申请书;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请求认可和协助的函;
- 启动香港破产程序以及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有关文件;
- 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还应当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 申请予以认可和协助的裁判文书副本;
- 香港管理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件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还应当依据内地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 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在试点地区设有代表机构的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本。
◉ 在普通法下,向域外法院发出请求函,寻求对清盘人的认可和协助是一直存在的传统。对于香港来说,也不例外。香港和百慕大、开曼群岛、BVI之间,经常有该等破产互认与执行方面的协作机制。
◉ 相比之下,香港和内地之间则因分属普通法和大陆法两个不同的法域,过去的二三十年里双方在破产互认与执行方面却爱莫能助。如今,香港和内地间“合作机制”建立后,终于在公司破产互认与执行的实践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 具体到「森信纸业」破产案,可以看到,“主要利益中心”是香港高等法院信纳的最关键因素。除了债务人的注册地外,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都是判断主要利益中心的考量因素。当然,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源自内地的请求。
◉ 迈出了破产互认与协助的第一步后,我们相信,两地之间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例涌现出来。针对跨境破产互认与协助这一话题,我们曾在其他文章中做了分享,如您感兴趣可点击阅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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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性临时清算:香港上市离岸公司重组的常用工具不“香”了?———— 从夏利士法官对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一案的判决(Decision)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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