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外地基金将能直接迁册到香港营运了!
2021年7月7日,香港立法会对《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进行了二读,该条例或将很快完成三读,并刊宪予以实施。作者 | 宏Sir
摘要 | 迁册到港or直接注册LPF,总有一款适合你
《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的引入,主要是为建立新的基金迁册机制,让现有的非香港投资基金迁移注册及营运地点到香港,以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
对国际投资基金而言,新的基金迁册机制会便利外地基金进驻香港——既能保留基金在迁册后的持续性(包括已订立的合约及取得的财产),又能免却解散原来的基金并重新成立新基金的程序。
所修订相关法例及生效日期
>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第 637 章)《(第637章》)——以引入一个迁册机制,使在香港以外地方以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设立的基金 ( 外地基金 ),可根据《第 637 章》成为有限合伙基金(LPF);《商业登记条例》( 第 310章)《(第310章》)和《商业登记规例》(第310章,附属法例A)《(第310A章》)——以便迁册到香港注册为LPF时可以同步进行商业登记申请。其中,《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的修订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而与商业登记相关的法例修订则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的一般规定
那么,在条例下,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成立的投资基金,如果想迁册至香港运营,需要满足什么具体条件呢?- 外地基金必须是“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其他法律形式的基金并不包括在内。该等规定和当前国际主流的基金形式一致,因此,并不需要特别加以区分。
- 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既可以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可以看出,迁册申请的注册主管部门,比较灵活。
- 外地基金迁册后,在香港可注册为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LPF)。也就是说,外地基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相对也比较灵活。
申请将外地基金注册为LPF的具体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 第 637 章)第82B条,将外地基金申请为LPF,须由该外地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向处长提出,且该合伙人须属该申请中指名为LPF的普通合伙人的建议人选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要是原外地基金和迁册后LPF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须以指明方式递交指明表格。该等指明表格须载有以下主要信息:
- 外地基金在申请日期的名称;
- 外地基金的设立地;
- 外地基金撤销注册原基金或注册新基金所需的同意或批准文件;
-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附表1指明的资料。
如果迁册申请获许可,则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 处长 ) 将外地基金注册为LPF,并发出注册证明书。
外地基金迁册为LPF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效力上看,迁册至香港后注册的LPF并不会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其原基金的持续性(合伙关系、财产、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责任等)会得到保留。比如,以迁册基金的原有名称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可由该基金 ( 或由他人代该基金 ) 以该基金的新名称展开或继续。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外地基金如果在香港获注册为LPF,须在注册日期后的「60日内」,在其设立地撤销注册(deregistry)。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可延长60天」。
可见,外地近迁册至香港后,不能在原设立地继续保留基金身份。也就是说,双重“国籍”是不被许可的!对此,请务必引起重视。
外地基金迁册香港的申请人
与在香港新设LPF一样,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的申请材料递交,须是「香港律师行或律师」。普通的秘书服务公司,无法直接提供该等服务。一般而言, 提出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申请的律师行或律师,须在提出该申请时缴付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政府规费,并递交有关详情:
- 普通合伙人是自然人——该人的住址;或
- 普通合伙人不是自然人——该普通合伙人的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
迁册申请一经作出, 即当作已提出商业登记申请。
宏Sir观点
- 我们知道,近年来由于经济实质法和国际税务制度的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从而使得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向“在岸”转变。为承接传统的开曼私募基金转移,香港应时而动,推出了全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
- 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正式实施。香港LPF为传统的美元离岸基金提供了一个全新的选择,特别是对与中国内地相关的私募基金非常具有吸引力。
- 2021年4月28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在满足经济实质的情况下,LPF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
- 从架构设立到附带权益免税,再到如今的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这意味着香港LPF机制的“三步走”已经在不到一年的短短时间内大踏步地完成了。不过,条例所规定的外地基金迁册制度,要求在原设立地撤销注册,似乎有些出乎业界意料。
- 根据我们的了解,一些离岸基金普遍希望可以在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同时“注册”和“营运”,这等于是鱼和熊掌同时得兼;但如今要求在原设立地撤销注册,则将离岸基金推入到了非此即彼的“二选一”境地。
-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在7月7日的二读动议中表示,许多离岸基金正在寻求合适的注册地点,这个机会稍纵即逝,其冀望通过上述一系列架构、税收和迁册方面的机制吸引离岸金择香港而“栖”。
接下来,是否会有一大波离岸基金向香港“迁册”而来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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