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新《商业公司法》正式生效
阿联酋对其《商业公司法》进行修订,并取消了阿联酋国民在阿联酋境内拥有51%所有权的强制性要求
2021年5月19日,阿联酋经济部宣布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商业公司法》中关于外资所有权的修正案。迪拜经济发展部也就此发布了关于该法令实施的指导方针。修订后的《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1000 多项商业和工业活动中持有100%的股权。相关项商业和工业活动包括承包活动、石油和天然气活动、各种贸易活动、农业活动和制造活动。根据该法令,外国投资者可以全资拥有从事这些经营获得企业,不再需要额外的费用、担保或特定的资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该法令不适用于受《商业机构法》监管的商业机构,且批准的活动清单不包括对七个关键领域具有战略影响的经济活动。
目前持续经营中的企业,其现有的企业股权结构(包括阿联酋本地合作方/股东)将根据企业的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文件的规定保持不变。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改变所有权关系,则阿联酋合作伙伴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减少或完全退出。普华永道建议外资股东在进行任何股权比例变化前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合作伙伴退出合作关系后的风险,例如政府关系维护等。
此外,通过分支机构在阿联酋内陆设立的外国公司将不再需要任命阿联酋国家服务代理人,即本地保人(sponsor)。这将为在阿联酋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潜在的成本节约机会,并提升阿联酋对新投资者的吸引力。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分支机构和退出代理协议的过程的更多细节尚需等待政府确认。
适用于阿联酋境内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公司治理和合规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商业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遵守新的治理和合规要求,包括在审查和调整决策者的股东大会和责任的程序。这可能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需要修订或重述公司章程。普华永道中东事务所法律专家建议企业尽早咨询法律顾问明确新法实施后的影响和需要调整的事项。监管更新
**最终实益人 (‘UBO’) **与去年类似,阿联酋的公司必须识别并评估其最终实益人 (‘UBO’) 信息并将其提交给相关的注册机构或监管机构。
许多自由区的截止日期尚未公布,一些自由区已经发布了程序并确定了 2021 年 6 月 15 日之前提交的截止日期。还未发布申报日期的自由区,企业应密切关注所在区监管机构的通知,确保及时申报。有关UBO的具体情况可后台回复UBO001获取。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
在阿联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共股份公司现在被要求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该报告应遵守全球报告倡议 (‘GRI’) 标准以及迪拜金融市场和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任何可持续性标准和要求。此外,包括DIFC和ADGM在内的阿联酋自由区制定了额外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