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法查阅
董事通常住址和完整身份识别号码2021年6月18日,香港政府就落实《公司条例》下查册安排的附属法例刊宪,订明公司注册处的公司登记册须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以及以董事、公司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让公众查阅。
二、相关法例
与查册安排相关的最新刊宪法例,如下:- 《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公告》
- 《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 《2021年〈公司条例〉(生效日期)(第3号)公告》
- 《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
- 《2021年公司纪录(查阅及提供文本)(修订)规例》
- 《2021年公司(非香港公司)(修订)规例》
- 《2021年公司条例(修订附表11)公告》
三、指明人士:七类人可查阅董事完整信息
在新制度下,对于普通公众,只可查阅董事的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及相关人士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但是有七类「指明人士」日后可继续查阅公司董事的住址及完整身份证号码。不过,进行调查报道的记者未被纳入「指明人士」之列。这七类「指明人士」包括:
- 资料当事人及其授权人
- 有关公司的成员
- 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
- 因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
- 在律师行执业的律师
- 执业会计师
- 以及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615 章) 规管的金融机构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要特别指出的是,获纳入的指明人士取得的董事个人资料,只可严格地用于其负责的职能。如个人资料遭滥用,相关人士除了可能触犯法例,亦或须面对监管机构或其所属专业组织的纪律聆讯及/或处分。
四、分阶段实施
新查册安排将以分阶段形式落实,以在公众信息查册和个人隐私保护之间达到新的平衡。香港公司信息查册“分阶段”安排:
2021年8月23日起
让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2022年10月24日起
公司登记册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须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再提供予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2023年12月27日起
资料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代替让公众查阅。「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提出取览董事等人的受保护资料。宏杰观点
- 公司信息透明和个人隐私保护如同跷跷板的两端,如何在二者之间保持相对平衡,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在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的咨询中,我们宏杰对此前董事通常住址信息的可查阅提出了保留意见。
- 从新的查册制度安排来看,我们所反馈的该等保护个人隐私建议已被政府部门所听到,并在公众只可查阅到董事信息通讯地址(而非通常住址)一项中有所体现。
- 事实上,除了提供个别公司董事的详情外,通过香港公司注册处还可以查阅到一人出任多间公司董事的情况(cross-directorship),帮助评估关联交易等。这一点,据我们所知,在内地的「天眼查」等APP中亦有同等查询功能。
- 在极少数情况下,当全名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完全相同,而实际上记录属于不同人时,公司登记册也将提供身份识别号码中的额外数字,帮助公众更有针对性地查阅董事、公司秘书及相关人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