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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京群岛始终遵循国际标准制定者的要求,如果公开的实益拥有权登记成为国际标准,那么就会在英属维京群岛范围内实施。
英国2018年《制裁与反洗钱法案》,要求海外领地公开的实益拥有权登记信息,应相当于英国本土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信息。
参照英国公司法对重要控制人的定义,英属海外领地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应包括:
-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股份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表决权的个人;
- 直接或间接有权任免董事会多数席位的个人;
- 有权对该公司实施或者事实上对该公司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个人;
- 如果一个信托或非法人主体(而非个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对该信托或非法人主体有权实施或者事实上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的个人(例如信托的设立人、保护人等)。
除了上市公司或者国有公司等极少数例外情形,在一个控股架构中,只要其中一家公司是注册在公开实益拥有权登记的司法管辖区(比如典型红筹架构下的开曼公司),该公司向上穿透至顶层的个人如果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均会被公开披露为实益拥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