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投资经商须了解
会计原则财务报表:日本公认会计准则(GAAP)。财务报表编制实行年度制。
外汇管制:无外汇管制措施,但有一些登记要求。
公司税
居民:居民纳税人是指主要营业场所位于日本的公司。无需本地管理。征税原则:居民企业应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而外国企业仅需就某些来源于日本的收入纳税。分支机构的税率与子公司相同。
应纳税所得:公司每个会计期应纳税所得是指总应税收入扣除营业费用之后的余额。百分之百控股子公司间的某些资产转让通常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股息的征税:一家居民企业从另外一家居民企业取得股息,如果收益方在一段时间内持有股息分配方百分之百的股份,那么这部分股息将不计入收益方的应税收入。如果收益方在股息权益确认日之前持有股息分配方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股份至少6个月时间,该股息(减除收益方居民企业就该股息的利息支出)将不计入收益方应税收入。如果收益方在股息确认前持有股息分配方少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或持有百分之二十五及以上股份不满6个月,该股息(减除收益方居民企业就该股息的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五十将不计入收益方应税收入。根据外国股息免税系统,日本企业从其控股百分之二十五及以上的外国公司所获得的股息的百分之九十五可以免税(需在股息权益确认日之前持有该股份至少6个月时间)离岸快车。
资本利得:资本利得作为一般收入计税。资本亏损通常可以扣除。
亏损: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八十可用于抵扣经营净损失(NOL)。股本在1亿日元及以下的中小企业(SME)不受经营净损失的限制,除非其为大企业所拥有。经营净损失的结转可能会受到其他情况的限制,如结束原有业务或开始新业务而引起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所有权变更。
截至2008年4月1日及以后的财年所产生的经营净损失可向后结转9年(中小企业可向前结转1年)。
税率:国家标准公司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点五,该税率适用于总股本超过1亿日元的普通公司。对于始于2012年4月1日或以后的财年,须征收3年的百分之十附加税(但有税务计划建议比原计划提前年终止该政策)。因此,3前年(可能会被减至2年)的国家公司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八点零五,其后为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对开始于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间的财年,中小企业最初800万日元适用的特殊税率自百分之十八降为百分之十五(同样适用新的百分之十附加税)。因此,上述期间中小企业最初800万日元的国家公司税税率为百分之十六点五。
公司还须支付地方居民税,税率依据公司的所在地区与规模的不同而不同。居民税分为省、市两个级别,包括按公司税征收(按照国家公司税的一定比例征收)及按资本征收(基于资本及员工人数)。
地方企业税,另一种省级征收的税,被划分为基于收入的税及基于要素的税。基于要素的税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应税利润的最高百分之七点二(累进税率,最高为百分之七点二)、增值要素的百分之零点四八以及股本与资本盈余的百分之零点二。
考虑到国家标准公司税税率的降低及新的附加税,公司在始于2012年4月1日或其后的前3个财年(可能缩短为2年)适用的有效税率(包括居民及地方企业税)约为百分之三十八,之后约为百分之三十五点六四。
附加税:对于始于2012年4月1日或其后的财年,国家公司税适用3年(可能被缩短至2年)百分之十的附加税(参见上文“税率”部分)。
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某些来源于日本收入的预提税征收百分之二点一的附加税(参见下文“预提税”部分)。
可替代最低税:无
境外税收抵免:已缴纳的外国税收可在某些限制条件下抵免本国税收。间接外国税抵免(视同缴纳外国税的抵免)通常不适用。
参股免税:对于资本利得没有参股免税待遇,但有百分之九十五的外国股息免税安排。(参见前述“股息的征税”)
控股公司特殊规定:无
税收优惠:有多种税收抵免制度,如研发支出的抵免。
预提税
股息:向非居民纳税人分配的股息通常须缴纳百分之二十的预提税,除非相关税收协定规定更低税率。由于百分之二点一的附加税,税率增加至百分之二十点四二。利息: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贷款利息通常须缴纳百分之二十的预提税,存款与债券的预提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上述税率经常可依据税收协定予以降低。由于百分之二点一的附加税,税率增加至百分之二十点四二及百分之十五点三一五。
特许权使用费: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须缴纳百分之二十的预提税,除非相关税收协定规定更低税率。由于百分之二点一的附加税,税率增加至百分之二十四二。
技术服务费:通常对来源于日本的服务费征收百分之二十的预提税,除非相关税收协定有相应免税规定。由于百分之二点一的附加税,税率增加至百分之二十点四二。
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无
对公司征收的其他税项
资本税:资本税包含在地方居民税(按人征收)及作为就资本征收的一种税包含在基于要素的地方企业税中。薪酬税:雇主须对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进行源泉扣缴。
房地产税:市级固定资产税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四。在购置土地与房产时,视转让类型不同,需要征收相当于房地产评估价值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房地产购置税与百分之零点四至百分之二的房地产登记税。
社会保障税:雇主必须代扣代缴员工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供款,同时缴纳其本身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供款。社会保险供款包括几种不同内容。雇主应当供款部分最高约为百分之十五点七二。
印花税: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需缴纳200日元至600,000日元不等的印花税。
财产转让税:转让某些资产须就相关合同缴纳印花税。
其他:其他税项包括登记税与许可税。在登记与追加股本时,需要征收千分之七的股份登记税。
反避税规则
转让定价:国际关联公司之间的货物与服务价格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所谓国际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与外国公司具有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持股关系或实质控制关系。纳税人负责证明其定价的合理性。违反上述规定将导致税务机关自行调整转移定价。纳税人可以就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结果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参见下文“披露要求”)资本弱化:日本资本弱化规定主要对日本公司以及须在日本缴纳公司税的外国公司应付其外国控股股东(或某些第三方)的利息(包括某些保证金)的税前扣除做出限定,若该利息在利息接受方无须缴纳日本相关税收。外国控股股东指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公司或非居民个人:(1)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日本公司百分之五十或以上的已发行股份(即母子关系);(2)和该日本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外国公司,该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外国公司及该日本公司各自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已发行股份(即兄弟公司);或(3)对该日本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
该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还适用于第三方,包括:(1)第三方向日本实体贷款,该贷款资金来源为与外国控股股东的背对背贷款安排;(2)由外国控股股东担保的第三方对日本实体的贷款;或(3)基于涉及债券及债券回购交易安排的第三方向日本实体的贷款。
债资比的安全港比例为3:1(对于某些债券回购交易为2:1)。这说明仅在对外国控股股东(或特定第三方)的负债超过该股东/第三方持有净权益的3倍且总负债超过总权益的3倍的情况下存在限额。在此情况下,超过该限额的负债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日本公司税税前扣除。若该纳税人能够证明可比日本公司有更高债资比,则可适用该较高债资比。
收入剥离规则:若对关联方的净利息支出(即对关联方利息支出减去相关利息收入)超过该财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十,该超出部分不得抵扣。此处“关联方”为广义定义且包括在“资本弱化”部分提及的类似控股及关联关系。该规则还适用于对某些第三方的利息支出(如受关联方担保的第三方贷款)。总之,“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不包括准备金(包括抵减的税前可弥补亏损、股息扣除、外国股息减免等),且加回关联方净利息支出及某些其他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收入剥离规则及资本弱化均可适用,则适用两者潜在不可扣除额中的较高者。若上述规则的适用增加不可抵扣的关联方利息,该支出可在之后7年内结转并(在一定限额内)在税前扣除。
受控外国公司:任何有效税负在百分之二十及以下的非日本公司,如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直接或者间接由日本股东控制,则该企业可能在税务上视同受控外国公司。这里的受控是指:日本股东间接或直接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或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息权。
单独(或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持有受控外国公司百分之十已发行股份(或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股息权,如存在)的日本公司须报告其享有的受控外国公司应税利润份额。如果一家公司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则该日本公司应当按照其持有的比例缴纳受控外国公司的应纳税利的税金。如果一家外国子公司在该国拥有固定设施、从事并进行生产经营,则其不适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定。即使受控外国公司满足上述条件,某些被动收入须在日本母公司缴纳相应税款。
其他:有广泛适用的反避税条款。
披露要求:对受控外国公司持股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股东应当适用披露要求。须(在表17(4)中)披露并随纳税申报表提交与外国关联方的交易情况。
征管与合规性要求
纳税年度:公司在日本开始营业时便可确定自己的财政年度。会计期间不得超过12个月。分公司纳税年度通常与其总公司纳税年度相同。合并纳税:日本国内母公司及其百分之百持股的国内子公司可选择合并纳税。若该集团获批采用合并纳税申报系统,未经税务机关许可,不可停止。
合并应纳税所得额将该合并集团视为一个纳税单位,通过累计各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必要调整进行计算。合并应纳税额基于合并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并依据相应税收抵免进行调整。集团合并应纳税额根据集团内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进行分配。
原则上,组建加入合并纳税集团时,各子公司应遵循市价规则及独立申报限定年度规则(在此规则下,子公司在加入该集团前的经营净损失仅可用于抵减其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持有期超过5年及满足某些条件的子公司,该规则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申报要求:公司与分支机构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须进行最终纳税申报。税款须在纳税年度的第6个月之后的2个月内预付,额度相当于(1)去年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或(2)前6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申报表有蓝色与白色两种。蓝色申报表包含多种优惠扣除项,如扣除,包括纳税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与加速折旧等。为了获得这种申报表的使用权,公司必须在适用的纳税年度开始前提交申请,并且其会计系统及记录保存方面须满足特定条件。
罚款:如纳税人少报税款总额、未能及时提交申报单或缴纳税款,会被处以罚款。在日本,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裁定:日本实施有限的预约裁定体制。书面裁定通常对公众开放,但依然存在一定的限制(譬如不针对假定案例裁定)。
个人所得税
征税原则:日本的常驻居民须就其在全球范围所取得总收入纳税。非常驻居民须就其来源于日本的收入或向日本境内支付以及汇入日本的来源于境外的收入纳税。非居民须就其来源于日本的收入纳税。居民: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日本长期定居或在日本有居所超过1年的个人。过去10年内在日本居住不长于5年的非日本籍人士被视为非常驻居民。
申报主体:不允许联合申报。另外,税率是统一的,不会因婚姻或其他状态而发生改变。
应纳税所得:包括雇佣收入与投资收益在内的大部分收入都要纳税。存在特定的税前扣除、减免和抵扣以降低税负。
资本利得:个人出售股权的收益须缴纳百分之二十的资本利得税(至2013年12月,满足特定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适用百分之十税率)。个人通过出售土地获得的长期收益须按百分之二十缴纳资本利得税,而短期收益则按百分之三十九缴纳。
扣除与减免:在某些限制条件下,扣除和减免项包括依据日本政府规划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人寿保险费、地震保险费、慈善捐款、合格的医疗费用等。对个人、非独立配偶及16岁及以上的子女允许扣除个人减免。政府对残疾人与老年人有免税安排。
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制,最高达百分之五十。2011年地震后对国家税征收百分之二点一的附加税用于复原。
对个人征收的其他税项
资本税:无印花税: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需缴纳200日元至600,000日元不等的印花税。
资本取得税:见下文“房地产税”所示。
房地产税:市级固定资产税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四。在购置土地与房产时,视转让类型不同,需要征收相当于当时房地产评估价值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的房地产购置税与百分之零点四至百分之二的房地产登记税。
遗产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最高达百分之五十。
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由几部分构成。目前雇主的供款最高为百分之十四点九一五。另外,雇主还需代扣雇员供款部分。
征管与合规性要求
纳税年度:日历年度纳税申报:针对雇佣收入与投资收入,一般采用代扣代缴的形式缴纳税款。个体经营收入采用与公司类似的方法来计算应税所得,且须自主申报。
罚款:如纳税人少报税款总额、未能及时提交申报单或缴纳税款,会被处以罚款。在日本,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净资产税:无
消费税
应税交易:日本的消费税同欧洲的增值税类似,对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资产的租赁或销售以及货物的进口征收。税率:大部分应税交易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包含国家与地方),只有少数特殊情况为零(例如出口交易)。2014年月消费税税率将提高至百分之八并预计于2015年10月提高至百分之十。
登记:若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应税销售额在基准期间(当前年度的前2年)内不超过1000万日元,公司可自主选择成为消费税纳税人。该选择有效期为2个纳税年度。除了上述规定外,无其他登记程序。
纳税申报:若(1)当前年度的之前2年;或(2)本期前6个月内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在超过1000万日元,公司须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