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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性临时清算:香港上市离岸公司重组的常用工具不“香”了?

—— 从夏利士法官对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一案的判决(Decision)看
作者 | 宏Sir
摘要 | 一言不合就清算?恐行不通!
©本文为【跨境投资圈】(ID:manivest1987)原创文章,离岸快车网(https://www.liankuaiche.com)已获得授权转载。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传播。

一、软性临时清算

曾经是公司法院的“核武器”

近年来,在香港或新加坡上市的离岸公司在重组时,软性临时清算(soft-touch provisional liquidation)已成为最常用工具之一。甚至有离岸律师将软性临时清算称之为“公司法院的核武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针对软性临时清算,香港法院有认可和协助其他司法管辖区(如百慕大、BVI和开曼群岛等)任命的清算人和临时清算人的一贯传统。

比如,在有关Re Joint and Several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Oil Gangran Energy Group Holdings[2020年]一案中,香港原讼法庭夏利士法官(Jonathan Harris)承认了开曼群岛法院指定的软性联合临时清算人。

同样地,夏利士法官在R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2018年]一案中,承认了英属维尔京群岛最高法院在债权人自愿清算过程中任命的清算人,并向其提供了协助。

二、一旦滥用

香港法院将不予认可和协助

但是,如果只想通过域外法院的“软性临时清算(soft-touch provisional liquidation)”来阻却香港法律程序,正越来越容易被香港法院所否定。

近来,夏利士法官指出数个案例滥用了软性临时清算。比如,在五龙电动车一案(Re FDG Electric Vehicles Ltd [2020] HKCFI 2931; [2020] 5 HKLRD 701)中,夏利士法官认为,当香港法院承认离岸临时清算令时,不会自动中止在香港诉讼程序。

对此,我们曾在《通过离岸公司临时清算令来“搁置”香港公司清算程序行不通了?原因竟然是……》一文中做过分享。您若对此感兴趣,可点击链接了解详情。

三、最新

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一案

今天,我们来看看夏利士法官在2021年5月18日就Re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一案对滥用软性临时清算所做出的判决(Decision)详情。

一、背景

Victory Cit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下称“公司”)是一家注册于百慕大,并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商业登记地址位于香港新界某写字楼3楼。

公司为一家从事纺织和服装业务的控股集团公司(统称“该集团”),其通过各类子公司和附属机构从事相关业务。该集团由作为控股公司的公司、注册于BVI、香港和澳门的多家子公司,
以及一系列注册于内地的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WFOE”)构成。


二、公司“不动声色”向百慕大法院递交了清算呈请
  1.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未能如期向以HSBC为代表的12位债权人偿还借款,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超过22亿港元。
  2. 2021年3月11日,公司向百慕大高等法院提交呈请,请求:
    (1)在百慕大将公司予以清算重组;且
    (2)任命来自RSM的两位清算人为共同临时清算人(统称“initial provisional liquidators,初始临时清算人”),以对该公司进行重组和后续清算过程中的管理。其中,RSM将承担监管人角色。
  3. 2021年4月11日,HSBC代表债权人向百慕大高等法院提交清算呈请,该等呈请后于2021年4月19日做了修订。HSBC的呈请要求百慕大法院:
    (1)将公司按照百慕大相关法例进行清算;
    (2)任命在香港法律程序中的申请人(简称“申请人”,两位来自KPMG的清算人),为公司的共同临时清算人;且
    (3)认可申请人获任命,并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出申请,以实现清算目的。

三、HSBC认为:私自清算百慕大公司是“拖延战术”

在本案中,HSBC提出清算呈请的重要理由在于:尽管百慕大法院根据公司于2021年2月12日的呈请发出了对初始临时清算人的命令,但公司并未将百慕大法院的任何法律程序通知以HSBC为代表的债权人。

直至2021年2月16日公司,HSBC等债权人才在香港联交所的声明中发现初始临时清算人的存在。一经发现初始临时清算人命令,HSBC等债权人便与公司及初始临时清算人沟通,但是:
  1. 公司并未予以回应,而是持续寻求非正式的终止还款,且并未采取任何步骤来阐述重组方案,亦未令人满意地处理债权人对未偿贷款的信息诉求。
  2. 尽管债权人和初始临时清算人间做了大量信件沟通,并召开了一次会议,但初始临时清算人和公司并未提供与做出清算呈请相关的有效信息——没有任何财务信息,也没有重组方案的任何细节。
  3. 从2021年3月19日到4月1日,债权人多次通过电子邮件与初始临时清算人沟通,跟进未偿贷款和公司股权交易暂停等问题,均无任何回应。

在此背景下,债权人清晰地看到,他们未被提供任何与清算呈请相关的公司财务状况信息和有价值解释,也没有获得重组方案被认为合适可行的解释。

此外,债权人也对初始临时清算人任命后的公司其他事项感到担忧,这包括:
  1. 审计师辞任——2021年2月17日,债权人被告知作为公司审计的德勤于2021年3月26日辞任。从辞任函看,德勤特别提到:
    (1)有证据证明公司两家内地子公司存在人民币9.46亿元的未偿银行贷款,但该等贷款并未记录在之前发出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公司未有对下述事项做出有意义的进展:
    (a)对两家内地子公司未记录的银行欠款进行量化;
    (b)询问并确定是否还存在其他未录入债务;
    (c)聘任一家法证会计公司进行独立调查;且
    (3)由于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做出及时和积极回应,德勤除了选择辞任别无他法。
  2. 政府问询——审计师辞任后,香港上市公司审计师的监管机构——香港财务汇报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公司启动了问询。该问询涉及到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过去6个月(自2020年9月30日以来)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年度账目的审计进行调查。
  3. 公司对中国内地子公司失控——从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在港交所发布的声明看,公司披露香港管理层在2020年12月11日注意到内地子公司订立了人民币9.9401亿元的借款合同,但却因为内地子公司总会计的间歇性休假而无法获得借款信息。尽管该等借款由公司资产提供保证,但是却与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贷款担保项目相冲突。
  4. 资产处置——公司数家子公司在进行资产处置,这可能会对债权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5. 审计和交易中止——截至2021年3月的公司审计已经中止。本应在2021年3月22日生效的股权转让交易也中止了。

基于上述种种,HSBC等债权人严重怀疑公司任命初始临时清算人不过是“拖延战术”,至少从公司提供的信息来看如此:公司离岸资产有限,又对其在岸资产失控,且初始临时清算人并未在香港申请对其身份的认可。

因此,HSBC为代表的债权人向香港法院提出了将公司予以清算的呈请。


四、夏利士法官

认可HSBC,否定公司及其任命的RSM

在法庭诉讼中,由于所站立场不同,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同样地,在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有自己的考虑,作为债权人的HSBC等也有自己的说法。那么,处于一个中立立场的香港法官,又是如何评判的呢?

同样是夏利士法官,其针对本案专门发出了一份判决。在判决开头,夏利士法官即表示:

该等呈请本身非常直截了当,但是却令人担忧。在最近的很多判决中,我都表达了相似观点,即:主要营运位于中国内地但公司注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且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存在滥用“软性临时清算”的可能。

在列举了上述本案的来龙去脉后,夏利士法官继续写道:

正如本判决开头所言,近来的很多案例中,我都表达了对滥用注册地软性临时清算的担忧。该等担忧主要在于:
(1) 软性临时清算的启动及其处理方式表明,很多公司更多考虑的是公司所有者利益,而非债权人利益;且
(2)参与的专业人士并不确定债权人的利益处于适当保护中。KPMG存档的证据表明,直到HSBC介入,公司都是这样(罔顾债权人利益)操作的。

夏利士法官不仅指出在本案中存在滥用软性临时清算的情况,还列出了其他相关案例。

最后,夏利士法官表示,在香港适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软性临时清算,需要了解香港的法律,在适度范围内适用,不可滥用。此外,他还表示将基于上述判决和表述,来推动香港对软性临时清算的认可和协助。

五、宏Sir观点

  • 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不少离岸公司念起“拖”字诀,希望通过诉诸离岸公司临时清算令的方式来“糊弄”债权人,甚至想以此阻却香港法定程序的正常推进。
  • 正因为如此,夏利士法官才会特别发出这样一份详尽的判决,不厌其烦地披露Victory City Company Limited一案的细节,希望借此表明“软性临时清算”可能正在被滥用。
  • 由此可见,香港法院对软性临时清算的态度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变化:从广泛认可,到更加严格审慎,且对滥用软性临时清算到了“有话不得不说”的地步。
  • 在夏利士法官看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临时清算令,通常由清算的香港关联公司在推动,并非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目的,往往也不具备重组的可能或前景,因此需要更加审慎。
  • 事实上,这种趋势或苗头,在夏利士法官给出的几个案例中已有体现。如今,夏利士法官不过是重申其从严判决的倾向。
  • 我们知道,此前寻求在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临时清算令大多来自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
  •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香港和内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两地之间同样可以认可和协助清算程序。
  • — 我们相信,今后内地清算人向香港法院提请的破产程序认可和协助,将会越来越多。对此,我们在《盼星星盼月亮地盼了多年,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终于来了!》及《内地破产管理人如何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两文中有详细分享。

2021-06-02 22:49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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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21-06-02 23:11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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