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
近日,一客户找到我们咨询。
该客户系一家中国内地公司A(“A公司”),其为一家香港公司B(“B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股东为两个自然人陈先生和李先生,日常运营由唯一一位董事张先生负责。
近日,A公司发现B公司的两位股东陈先生和李先生消失了。A公司欲对B公司及其唯一董事张先生提起法律诉讼。对此,张先生非常担心,一度想辞职,以免自己被A公司起诉,并对B公司债务担责。
在全部股东“消失”的该等情况下,客户A公司咨询我们:
- 除了法律诉讼外,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法?
- 是否可以申请将B公司解散,以追回债务?
宏杰专业人士的回复
针对客户的上述问题,宏杰专业人士根据多年的公司解散和清算经验,给出了下述专业回复:
Q1: 除了法律诉讼外,是否有其他解决方法?
A1: 是的。在法律诉讼之外,可以采用将B公司直接清算或解散的方式,来追回全部或部分欠款(须视乎实际情况而定)。
Q2: 是否可以将B公司解散,以追回债务?
A2: 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有3种方法可以将香港公司解散,分别是:
- 债权人(比如本案中的A公司)申请将公司 通过法庭解散的方式予以解散;
- 邀请B公司董事张先生申请将公司解散 (即,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228A条下的“债权人清算”);
- 公司注册处将B公司解散。
针对方法1的债权人申请将公司解散,并不适合于A公司。因为,在将B公司解散前,A公司仍然需要向法庭起诉B公司,只有在法庭作出B公司存在债务的判决后才能启动债权人清算程序。
至于说方法3的公司注册处将B公司剔除注册(strike off),并不会处理B公司债权债务问题,A公司将难以因此而追回债务。
因此,具体到本案,由于A公司为B公司债权人,董事张先生仍然在职且其急于撇清责任,因此,我们建议A公司与董事张先生沟通,说服张先生采用方法2的董事申请将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是因为,只有董事张先生可以启动该等清算。
解决方案
进行第228A条下的债权人清算
董事申请将公司解散是解散香港公司的方式之一,且董事张先生是B公司唯一的董事,因此该方案完全可行。若采取该等方法,接下来,A公司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 董事张先生根据第228A,召开董事会议;
- 任命合资格之律师/会计师为B公司的临时清算人;
- 临时清算人在 28 天内安排召开公司会议及公司债权人会议,并准备相关文档;
- 同时,由3个或5个或7个债权人组成债权人监察委员会。
- 在香港政府宪报,分别以中文、英文刊登公告两次,以告知公众该公司将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算。
- 对B公司进行清算,根据清算所得资产对A公司进行相应偿付。
针对本案,宏Sir观点
◉ 企业如人,同样存在生、老、病、死。特别是在经济形势剧烈变化的当下,公司的结束解散司空见惯。对于香港公司而言,也不例外。香港公司的解散,如果涉及到外部债务纠纷,则会变得更加复杂,一如本案。
◉ 在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A公司比较幸运,因为B公司仍有一个董事张先生可履行董事职责,从而使得通过董事申请的方式将B公司予以解散成为可能。
◉ 倘非如此,即便是债权人清算,亦需要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才能解决,如此一来,A公司需要经历的法律程序会更复杂,各项成本也相应更高。
◉ 根据上述解决方案,我们不仅帮助客户A公司快捷有效地将B公司解散、追回了部分资产,还帮助了董事张先生成功“脱身”——毋须对B公司债务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可谓一举两得。
◉ 特别地,对于董事张先生来说,其未被B公司支付的工资也由此得以“拿回”。而这正是董事张先生被我们“说服”放弃辞职、转而同意将B公司以董事申请方式予以解散的重要原因所在。
◉ 需要说明的是,香港公司解散的原因各不相同,解散的目的也差别很大。具体该采用何种方式来予以解散,须根据实际情况case by case地判定,而这需要具备实操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