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禁止类的可以采取VIE架构吗?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鉴于我国发改委、商务部并未将VIE模式或VIE架构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根据“非禁即入”原则,VIE模式将继续存在。
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条没有解释什么是“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活动,也未明确说明“类似权益”是什么形式,第四项设置了“其他方式”可做补充解释的余地。如今后进一步的解释认为,“VIE”模式也是外国投资者的其他类似权益,那么负面清单中禁止外资进入的将不能适用“VIE”模式;限制进入的必须符合规定获得准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