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商标撤销和异议程序
旧法虽然已经存在该程序,但撤销申请只能向法院提出且不允许部分撤销,即在某一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使用就可以维持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
而新法中,阿根廷工业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做出部分撤销的决定。若在核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则对该部分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仅撤销其他商品上的注册。若对此决定不服,可于通知日起30日内向联邦民商法院起诉。该程序与我国的“撤三”程序类似,只不过在审查和诉讼之间缺少了评审程序。
异议程序
商标异议程序由此前的诉讼程序变为行政程序。
在被异议人收到异议通知后并不需要立刻答辩,而是给双方3个月的协商期(也称作冷静期),如协商期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官方将通知异议人在15个工作日内缴纳异议审查官费并提交异议详细理由和相关证据。若异议人未在期限内缴纳费用和提交文件,则产权局会将之前提交的异议申请视为“抗议信”,仅仅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信息,不再适用异议流程进行审查。若异议人按时缴纳费用并提交文件,则商标局将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商标申请人答辩(答辩非强制性程序)。申请人如需答辩,应当在收到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理由和相关证据。
只要是在行政阶段解决异议,异议输的一方就不需要向赢的一方支付任何费用或是进行赔偿。但如果双方就阿根廷工业产权局做出的异议决定诉至联邦法院,则败诉方将必须支付涉案人员的相关费用,该费用数额将由法官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