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具备显著特征的重要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的是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除此之外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的作用之一就是区分商品以及服务的来源,因此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识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二、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缺乏显著性的情形有: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六)单一颜色;
(七)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普通广告宣传用语;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九)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