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享受UFE。
UFE于2019年4月1日起生效,它将香港税务豁免延伸向所有基金,为所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基金,不管基金是否在香港进行中央管理和控制,提供香港利得税豁免。
在此之前的香港,离岸基金、离岸私募股权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公司,各由不同的利得税豁免法例规管。但在UFE生效后,将不同基金类别的税务豁免统一规管,可以使基金在税务处理上更加便捷。
根据UFE,在香港运营的基金(包括LPF)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实体须符合“基金”的定义,方可获得豁免。
- 所产生的利润须来自合资格交易或以5%为限的附带交易。对于私募基金而言,须另外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交易时获得豁免。
- 合资格交易必须由“指明人士”在香港进行或安排。否则,该基金须符合“合资格投资基金”的定义。
但是,上述条件在UFE中并不明确,导致基金实体本身难以评估是否可以享受税务豁免。为此,香港税务局在2020年6月30日颁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61号》 (DIPN 61号),来对UFE做出指引。
如果您仔细看上述UFE对私募基金提出的三个条件就会发现,其中有几个重要术语的定义需要明确,否则很难判断。其中,需要特别廓清的定义包括:
- 基金
- 附带交易
- 指明人士
- 合资格投资基金
对此,DIPN61号都予以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