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会实行属地原则征税吗?
香港属地征税原则:
一般原则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须在香港课税。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须在香港课税。
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全数在香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其他有关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 (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香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香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制造业的利润
制造货品的地点
制造业的利润来源地是制造货品的地点。售卖于香港制造的货品所产生的利润,全部须在香港课税。倘若货品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制成品在何处出售,则属无关重要。
就制造货品与内地的单位作出加工或装配安排
香港公司在内地所涉及的加工贸易一般分为两类: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在来料加工中,管辖各方合约关系的文件是加工合同。加工合同载列香港公司和内地加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香港公司负责无偿提供原料和机器,并提供技术和管理知识;内地加工企业负责提供厂房、水电设施和劳工。香港公司会向内地企业支付加工费用,以作为加工服务的报酬。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权仍然归香港公司。
严格来说,有关的内地加工企业是与香港公司分开的一个独立分包商。因此,香港公司从售卖货品所得的利润不应存在须分摊计算的问题。不过,本局认为,香港公司在中国内地的业务运作补足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为认同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运作,本局一般会接受有关的香港公司按 50 : 50 的比例分摊利润。
进料加工
在进料加工中,制造业务由一间在内地注册成立及与香港公司有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进行。香港公司向外资企业出售原料,并从外资企业购回成品。香港公司从事原料和成品的贸易,而外资企业则负责制造成品。原料和成品的法定所有权分别由香港公司转给外资企业和由外资企业转给香港公司。
本局认为,香港公司从香港进行的「买卖交易」所得的利润不可归因于在内地经营业务的外资企业的制造业务。贸易利润的来源必须归因于产生贸易利润的香港公司的运作。其利润应全数课缴利得税,不得作出分摊。
制造工作由内地的独立分包商承包
如果香港公司将装配工作外判给内地不同承包商,其中涉及非常多的平价及短期的承包项目,而香港公司对装配工作的参与亦微不足道,则在内地进行的装配工作不视作由香港公司所进行。鉴于该香港公司没有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任何制造业务,其利润应全数课缴利得税,不得作出任何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