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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分部
提交及发布财务报表及报告
第429条. 董事须将财务报表等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1)公司的董事须在第431条指明的期间内,就每个财政年度,将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在周年成员大会或原讼法庭指示的任何其他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2)如周年成员大会根据第612条无须就某财政年度举行,第(1)款并不就该财政年度适用。
(3)公司的董事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1)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
(4)公司的董事故意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第(1)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300,000及监禁12个月。 (5)凡某人被控犯第(3)款所订罪行——
(a)如确立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而又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
(i)已获委以确保第(1)款获遵守的责任;及
(ii)能够执行该责任,即属免责辩护;及
(b)即使确立有关财务报表或报告事实上并非按本条例的规定拟备的,亦不构成该人的免责辩护。
第430条. 公司须在成员大会前向成员送交财务报表等的文本
(1)如公司须按照第610条,就某财政年度举行周年成员大会,则该公司须在第429条规定须获提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的该大会的日期前最少21日,向每名成员送交该文本。
(2)为施行第(1)款,即使关乎有关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是在第429条规定须获提交该文本的有关大会的日期前不足21日送交任何成员的,但如有权出席该大会和在该大会上投票的所有成员均同意,则该文本须视为已在该日期前最少21日送交该成员。
(3)如公司凭借第612(2)条,而无须按照第610条就某财政年度举行周年成员大会,该公司须在第431条指明的期间内,向每名成员送交关乎该财政年度的报告文件的文本。
(4)为施行第833(3)(c)条——
(a)就第(1)款而言,有关通知须在第429条规定须获提交有关报告文件的文本的成员大会的日期前最少21日送交;或
(b)就第(3)款而言,有关通知须在根据该款向每名成员送交报告文件的文本的日期前最少21日送交。
(5)为施行第833(3)(d)(i)条而指明的期间——
(a)就第(1)款而言,是在第429条规定须获提交有关报告文件的文本的成员大会的日期前最少21日开始而在该大会的日期终结的期间;或
(b)就第(3)款而言,是在送交第833(3)(c)条所指的通知的日期后的21日期间。
(6)如报告文件的文本是在一段期间中的不同日期根据本条送交的,则就本条例中提述根据本条送交该文本的日期之处而言,该文本须视为在该期间的最后一日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