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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两地仲裁裁决“认可执行难”或不复存在


摘要 | 可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可申请保全

背景

最近,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主要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所确立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制度。

《补充安排》:
  • 明确了执行仲裁裁决包括相互关联但却又彼此独立的两个司法程序,即“认可”和“执行”。
  • 规定了申请人可以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 明确了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

因此,《补充安排》对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亮点一:

明确两地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前,均需经“认可”程序

《补充安排》第一条明确,“《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

事实上,在香港,法院在强制执行另一法域所作出仲裁裁决时,都采取“两步走”的程序:即“认可”及“执行”。

但是,此前的司法实践中,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却并非如此。因为原来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

可见,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更强调执行,“认可”程序相对模糊。如今,《补充安排》对“认可”和“执行”两个独立的司法程序予以了明确。

该等修订,有利于避免申请人无法证明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而拒绝受理执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安排》并没有更改《安排》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即如果申请人拟在内地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申请人仍然须要在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亮点二:

规定执行申请人可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

《补充安排》第三条规定,“将《安排》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这改变了《安排》下不得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规定,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在未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补充安排》的该等规定,将会大大降低财产被转移的可能性。此外,这也有助于申请人最大限度地在执行期限内将裁决的财产执行到位。目前而言,内地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年。

亮点三:

明确仲裁裁决被认可之前或之后,均可申请保全

《补充安排》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2019年4月2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保全安排》)允许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按照当地法律申请保全措施。

也就是说,如今的内地与香港间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已经覆盖了仲裁裁决作出前、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和之后。

至此,香港成为目前唯一一个以其为仲裁地的裁决在内地执行时可以采取执行前(或后)全覆盖保全措施的法域(除内地以外)。

我们认为,该等修订会进一步提高香港在国际仲裁中的地位。

方块知识:

2020年度HKIAC仲裁统计数据速览

近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发布了2020年度HKIAC仲裁最新统计数据。

2020年度,HKIAC总计收到318个仲裁申请,创下过去十年最高纪录。在318个仲裁申请中,共有203个仲裁申请由HKIAC管辖,这一数据比2019年度同比增长了20%。
图片来源:HKIAC’s 2020 Case Statistics


除了在仲裁申请数量方面创新高外,2020年HKIAC的涉案金额也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总计688亿港元(接近88亿美元)。这也是自2011年公布该等信息以来的最高纪录。


不仅如此,2020年度HKIAC的仲裁申请案件持续地体现了国际化的特点——仲裁各方来自45个司法管辖区,辐射面相当广。其中,所有仲裁申请的72%和受HKIAC管辖案件的86%,均来自于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国际性特点十分鲜明。


宏Sir观点

◉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不同法域间的跨境仲裁裁决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如今,《补充安排》为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做了一次“升级迭代”,从20年前《安排》的“小土路”变成了如今的“高速公路”,可喜可贺。

◉ 无论是申请人可以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还是仲裁裁决被认可前后均可申请保全,以及“认可”程序的明确等,都将会大大促进仲裁裁决的顺利推进,提高执行成功率,从而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特别地,《补充安排》的签署还意味着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保全协助实现了仲裁裁决作出前或作出后的全覆盖。无疑,这会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下一年以HKIAC为代表的的香港仲裁机构,其统计数据很有可能会因此再创新高。

◉ 值得一提的是,发布《补充安排》的同时,内地和香港还首次共同发布了中英文双语典型案例。这是两地首次发布司法协助典型案例,可以帮助律师和申请人更生动地理解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机制,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附录一:内地人民法院案例目录
一、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二、美国意艾德建筑师事务所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三、大卫戴恩咨询有限公司、布拉姆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四、莱佛士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五、宾士奈设计集团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案

附录二:香港法院案例目录
一、CL诉SCG案
二、高海燕诉建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案
三、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诉裕景兴业有限公司案
四、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国际事业(香港)有限公司案
五、郭顺开诉永成化工有限公司案

2021-02-23 17:42 添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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